未约定的利息不获法院支持借条中未载明利息条款,打官司的时候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吗?11月18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原告诉请利息的一部分因为没有借条予以确认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2012年12月1日,被告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3年5月18日,潘某某又向李某某借款1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2013年6月1日,潘某某就2012的15万元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予以确认;2015年9月1日,李某某对上述两笔共27万的借款重新出具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借款利息,潘某某在协议书中签字确认。还款期限届满后,潘某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李某某于2016年9月1日诉至武鸣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自2015年9月1日起有原告出具的被告签字的个人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利息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借款期间,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该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7万元;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日起至案件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借贷的问题,往往在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事后债主又改变主意要求支付利息的显然这违背公平自愿原则,也不利于维护民间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我国《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是合乎社情民意的。但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不可以约定利息,对利息支付有约定,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还是支持的。所以,债权人有利息要求的,一定要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否则借款一旦发生纠纷,将出现类似本案的法律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