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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纪实02丨死亡案件死因分析难,检察法医显身手

 夏日windy 2017-05-03


※纪实文档02期※



一、个人简介


徐跃灵君,男,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公共管理硕士,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医学士。


2000年7月入职上海市公安局刑警803,从事全市凶杀命案技术侦破工作。2002年始兼职上海市法医学会秘书,负责学会日常事务运作。2004年起兼职法庭科学实验室认可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与实验室日常管理。2006年起任职探长一职,兼职带教任务。2011年因市检察院人才引进需求,调入市院检察技术处从事法医文证审查、死刑案件复核、争议案件的重新鉴定以及实验室认可管理工作。


在职期间,先后获得业务能手、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等多次嘉奖;先后发表论文共计22篇,其中核心期刊12篇,另作为主编助理出版《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争议案例评析》专著1本。




二、“买买提(化名)死亡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1日,被害人买买提(化名)被他人用刀刺伤胸背部,致下肢感觉运动丧失。伤后2小时至上海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并即刻转院至上海长征医院。2014年2月,其回老家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并于2014年3月24日自动出院,2014年4月3日死亡。


在住院期间,某鉴定机构以被鉴定人腹股沟平面以下感觉消失,双上肢肌力5级,双下肢肌力1级(不能自主活动,但可触及肌肉收缩),四肢肌张力正常。双侧腹壁反射、双侧膝踝反射、双侧提睾反射、肛门反射均减弱。CT平扫片示右侧胸腔积液。MRI片示胸4椎体水平脊髓损伤,后方软组织可见创道影等情况,且鉴定当日距离其受伤之日时间较短,仍在积极治疗和康复中,关于其肢体功能及二便功能障碍的程度需在伤情稳定后(一般至少受伤6个月后)进行评价。故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3h)条之规定,上述损伤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是否构成重伤,需待伤情稳定后(至少受伤6个月后)根据肢体功能及二便功能恢复情况重新评定损伤程度。


后因被鉴定人死亡,公诉方遂要求检察机关就被害人买买提的损伤与其死因的关系出具法医学分析意见。


(二)出庭情况


Q

能否向法庭说明鉴定方法和鉴定过程?

由于本案的案发时间为2013年12月21日,而首次鉴定日期为2014年1月,刚好涉及法医临床鉴定方面新老标准的交替;因此本案在应用鉴定方法过程中参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种标准。


而由于被害人在伤势恢复期间已经死亡,且尸体已被家属火化,无法再次进行活体检验,因此,鉴定只能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被害人就医记录(即病史)以及首次鉴定内容和相关案情等文字信息结合法医临床学专业知识进行逻辑推理,并参考上述两个标准得出分析意见。


Q

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与本鉴定中心出具重伤的鉴定意见是否存在冲突?为什么?

不存在冲突。因为某鉴定机构在出具该鉴定时,其鉴定日期距离被害人受伤日期仅为20余天,病情尚未稳定,故无法判定其伤情稳定后肢体器官障碍程度,因此原鉴定机构仅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3h)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并注明:是否构成重伤,需待伤情稳定后根据肢体功能及二便功能恢复情况重新评定损伤程度。


而本鉴定中心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2.2条“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之规定,并结合其受伤至住院后期“脊髓损伤后截瘫(双下肢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始终未见功能好转的情况,同时参考被害人2014年3月24日出院时距离其受伤日期已达90日以上,故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c)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一级。


Q

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买买提出院诊断为巨大褥疮感染、化脓性关节炎、菌血症等,其家属在感染未能很好控制的前提下,因经济原因于2014年3月24日主动放弃治疗,直至2014年4月3日死亡,故不排除因感染进一步加重导致死者生前出现败血症的情况,从而引起感染性休克终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而出现感染的首要因素与其自身疾病有关,在脊髓损伤截瘫前,他就是一名艾滋病人。所谓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其最重要的临床表现就是HIV病毒直接破坏人体的免疫能力,导致免疫系统失去抵抗力,从而使人体成为极易感染体质,且一旦感染往往会出现迁延不愈的情况。本案中被害人住院治疗3月余其感染情况一直未能得到很好控制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死亡主要与其自身疾病因素相关,损伤只是导致其伤后可能出现压疮的原因之一。


通过上述庭审答复,被告方未提出异议,对法医出具的庭审审查意见表示认可,法院随后做出庭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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