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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不属于认定个人债务的理由

 xxjjsdt 2017-05-04

     近日,笔者在关注借款纠纷案件时,发现借款人配偶及律师往往会以“不知情”来抗辩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网上不断曝光有女性结婚不久就身负巨额共同债务,甚至有人组成“反二十四条联盟”,呼吁废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笔者认为,第二十四条的存在是合理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法律圈长盛不衰的话题之一,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一直在不断完善。笔者认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实质考察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而不是是否具有借款合意。理由如下:

1、是否知情属于主观方面,不签字与不知情没有必然联系。

2、共同债务的基础是共同获益,与是否知情无关。

3、分清共同借款人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借款合意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4、借款人配偶应当承担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

大部分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原因就是关于举证责任承担问题,认为借款人配偶难以就未用于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属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出借人与借款人配偶相比更应得到保护。盖因在出借款项以后,出借人对于款项的控制能力减弱,而借款人的配偶与其生活在一起,对于款项的用途、家庭开支大小等接触更多,举证能力相对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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