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佳佳 摄影:孟利峰 编辑:张云丹 致读者
想来大家都知道,仲裁区别于诉讼,在于一裁终局,没有二审。正因为如此,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那么撤销仲裁裁决几乎是仲裁程序中权利人的最后一重救济手段。实务中,常常会被问到,难道连法律适用错误的裁决都不能被打掉吗?看了嘉美撤裁系列文章,大家自有答案。 如读者有不同意见,欢迎探讨。 作者邮箱为:sunjiajia@whlaw.cn 不可以。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但是当事人应诉并且参与仲裁程序,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接受了仲裁管辖,事后不得反悔。这基于中国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的禁止反言(Estoppel)也是同理。 此处所指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这之后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不得在裁决作出后作为撤裁理由提出。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但未被支持,是否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 可以,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仲裁协议效力确实存在问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予支持。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二次救济。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若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整个仲裁裁决。比如,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争议共同提交仲裁的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没有仲裁条款,那么仲裁庭对于担保事项一并裁决即属于超裁,可以撤销涉及担保合同争议的相关裁决。如果涉及担保合同的裁决项与主合同不可分,则应一并撤销。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可以申请,但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如发现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应当在通知中说明。(注:该理由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有区别。涉外仲裁将在嘉美撤裁问答第三篇中具体陈述,敬请关注!) 收到通知后,仲裁庭可以拒绝重新仲裁,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若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此种情况下的重新仲裁,系仲裁委员会自身纠错,因此,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十条) 重新仲裁的裁决结果如同一个新的裁决,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前面讲到法院在审理撤裁案件中,如果认为裁决中存在法定的证据缺陷(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当事人隐瞒了关键证据)时,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那么,当事人在裁决被撤销后,有没有权利依据原来的仲裁协议重新要求仲裁呢? 答案是不可以。当事人如果想通过仲裁程序重新来解决纠纷,需要双方重新达成仲裁条款,方可进行仲裁。而不能以之前存在仲裁条款重新到原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重新仲裁,则由法院管辖。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不能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能够上诉的裁定仅限于三类: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范围。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依据最高院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不允许的,也不允许撤销的法院“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同时,检察院以抗诉程序提起再审也是不允许的。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国内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理由是否与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相同? 相同,一共七项理由。但是管辖的法院不同,撤裁的管辖法院在前面已经述及,而不予执行的管辖法院通常为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不可以。但是在不予执行中可以提出其他理由的抗辩。比如,在撤裁中,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是仲裁员徇私舞弊,那么在不予执行中,不能再以此作为抗辩,只能提出其他法定理由,比如仲裁违反仲裁规则等。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感谢杨洋和李英彬为本文搜集素材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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