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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用公司名义与另一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派出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昵称42927724 2017-05-11
 
       基本案情2015年5月,王某借用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承揽电力钢杆产品中的附件加工、钢杆组装焊接等;A公司派遣工人至B公司完成工作;派出的工作人员须遵守B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B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以考勤作为依据。随后王某带领一批工人包括赵某进驻B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从事生产工作,B公司向工人提供工作服、员工卡,规定考勤,安排人员监督生产作业,并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之前的基本无差异,另约定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6年1月21日,赵某受伤,停止工作。

赵某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抗辩:以《协议书》进行抗辩,根据《协议书》的内容,指向的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B公司A公司订立的工程承包协议中,对承包方派出人员作了详细要求,例如:第一次到B公司工作的试用期,派出员工必须准备相关资料,报送B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B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以打卡人数及时间为依据。如承包方需调整派出人员,需到甲方行政人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设备维修金额在结算工资中扣除等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内容。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赵某在尚未完成工作任务以前发生受伤,应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限,赵某主张与B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即赵某受伤之日存在劳动关系诉求应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当事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赵某王某等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力,共同完成B公司交派的工作,接受B公司的管理,工作过程受到B公司的监督,当事人双方的目的是提供劳务一方完成用工一方交派的工作任务换取报酬,存续时间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期限。上述特征符合劳动关系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这一类型。B公司以《协议书》进行抗辩,根据《协议书》的内容,指向的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在案事实明显表明王某个人只是借用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形式上签订《协议书》,B公司对该事实显然是明知的。故《协议书》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B公司规避用工风险的手段,用意是摆脱用工责任。虽然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劳动关系的直接合意,但若因此而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形中鼓励用工单位以不合法的形式规避用工责任。

B公司A公司订立的工程承包协议中,对承包方派出人员作了详细要求,例如:第一次到B公司工作的试用期,派出员工必须准备相关资料,报送B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B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以打卡人数及时间为依据。如承包方需调整派出人员,需到甲方行政人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设备维修金额在结算工资中扣除等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内容。

B公司与赵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某也非其公司劳动用工部门出面招录的员工。赵某王某招录至B公司工作之前,王某已负责赵某所在车间的生产管理和人员招录管理,实行与公司其他部门类似的管理模式,表现出其作为B公司车间负责人可代表公司招录员工的表见行为。当王某招录赵某到车间工作后,赵某B公司车间内从事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工作,劳动过程受公司的生产劳动制度管理,劳动成果归属公司,并作为劳动者着公司工作服、领员工卡、接受公司考勤,按工作表现享受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等,赵某根据上述情况判断自己是与B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推断是善意且有理由的。而且,从B公司主张的其与A公司的承包合同内容来看,B公司不仅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要进行验收、而且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态度、劳动过程和劳动报酬也要进行管理,劳动者在不知有该合同的前提下无法判断出自己是与B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B公司应对王某代表B公司与赵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表见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胥家山律师法律风险提示: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包括:1、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者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进行分配安排;3、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4、人身依附性,劳动者服从雇主,遵守雇主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当事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符合上述特征的主体一般已建立劳动关系,企业用工时应注意上述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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