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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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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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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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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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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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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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令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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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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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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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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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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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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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对企业类型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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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股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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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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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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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规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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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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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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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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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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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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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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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指标、能力要求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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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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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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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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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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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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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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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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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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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对其他无形资产的比例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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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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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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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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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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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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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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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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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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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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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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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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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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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特别强调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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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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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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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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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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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盈利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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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没有且非将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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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没有且非将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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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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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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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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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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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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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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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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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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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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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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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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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及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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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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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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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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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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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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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创业板标准外,还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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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对募集项目实施后有进一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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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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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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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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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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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责任: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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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责任:2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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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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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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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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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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