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如果在某一商场购买商品付款后尚未提货,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请其处理,商场说你必须先得由国家质检机构作出不合格证明才能处理。等通过质量检验把不合格证明交给商场后,商场却说退货期已过,不予处理。即使这种事情发生在现货市场都已构成商业欺诈,而当今却发生在以严谨正规著称的期货市场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购货 2017年1月至3月,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在九州期货有限公司所开账户,买入交割了11手共5500张胶合板,存浙江省南星家居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仓库,货款615350元。
二、提请出库检验 4月6日,我公司按规定向九州期货有限公司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发送了《申请胶合板出库检验》书。4月10日,九州期货有限公司回复说,大连商品交易所要求由我公司先自行联系质检,如果不合格有报告了,再报大连商品交易所复检。 各位能体会到吗?按规定大商所应组织出库检验,不需客户先自行检验,否则将导致客户多付出不必要的检验费、仓储费和时间成本。“既在矮檐下,怎敢不低头?”不自行组织检验他就不同意复检,权大于法啊。 三、自行质检 当日,我们联系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月12日,赴湖州厂库进行取样开始检验。4月28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报告,该批胶合板不合格。详细质检报告请从下面网址下载:http://pan.baidu.com/s/1slhQbRv 四、复检被拒 5月2日,我们将该报告传给了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九州期货有限公司要求我们再次起草了申请复检书。5月9日,九州期货有限公司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答复,由于超过了申请复检时限,不再对我们买到的不合格商品负责。5月10日,我们与九州期货有限公司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了沟通协商,无果。 各位看出来了吧,大商所从4月6日到5月9日折腾我们一个多月,玩儿你没商量吧。
五、经济损失 交割这批不合格商品,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一是货款615350元;二是仓储费14879元(截止到5月份),交割手续费110元,检验费4028元,违约金123070元,共计757437元。 六、依法维权 大连商品交易所这种不负责任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胶合板期货交易手册》有关程序和质量标准要求。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253条规定,出库30个自然日内可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处理争议。而实际情况是,我公司从仓单注销后,扣除清明节和国际劳动节假期外,没有耽搁1个工作日,所有延迟时间都是质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工作拖沓所致。 大商所,不要天真地认为靠愚弄就能把伤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事摆平,你以为你同意广东某一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了复检不公开大家就不知道?至于背后有什么利益输送我们暂时不去追究,但法律是公正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把法规和政策规定摆出来,把整个事件的证据摆出来,我们一定要赢回一个属于合法企业的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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