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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海渔发〔2017〕56号-辽宁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指导意见

 李冠0731 2017-05-15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

)养殖机动渔船须持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以下简称养殖证)。

养殖证持有者与养殖渔船船主应当符合以下权属关系: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或其家庭成员;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员工;企业的股东;社会组织的合伙人;农业合作社成员;村民或居民);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权属关系。

(四)不予补贴渔船:辅助渔船;持有省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未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及全国数据库管理的渔船;各市特定管理的渔船。

(五)对年度超期未检验的渔船暂缓发放补助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待渔船检验合格且四证合法有效再行发放。

三、补贴标准

(一)海洋捕捞机动渔船

根据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从2015年开始,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按渔船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进行分档,以不超过农业部核算标准上限确定其补贴,其中大中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016-2019年逐年降低补贴标准。

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船(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船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日期为准),2015-2017年,分别按照不高于农业部确定的当年度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的75%50%25%给予补贴。

1.大中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

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

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上限标准实行逐年递减对递减后的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上限标准。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渔船主机功率低于船长分段核算功率最低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标准核算补贴。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两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不超过主作业类型对应的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进行核算;未标明主作业类型的,以作业类型第一栏填写的网具类型作为主作业类型。主作业类型为拖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的,按不超过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补贴标准上限核算油价补贴;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定置双重刺网、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漂流三重刺网的,按不超过这四种类型网具的补贴标准上限核算油价补贴。

2小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

按照“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原则,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对该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进行逐年递减,也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采取按船长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渔船主机功率低于船长分段核算功率最低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标准核算补贴。

(二)养殖机动渔船

根据农业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设置功率补贴上限,同时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养殖面积以养殖证确认面积为准。

1.可补贴功率

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4千瓦。计算方法为:可补贴功率=养殖证面积×1.4

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养殖证确认面积100公顷(不含)以下的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4千瓦;面积100公顷(含)—1000公顷(含)的最高不超过1.0千瓦;面积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0.8千瓦。计算方法为:

1)面积100公顷(不含)以下的:

可补贴功率=面积×1.4

2)面积100公顷(含)—1000公顷(含)的:

可补贴功率=100×1.4+(面积-100)×1

3)面积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

可补贴功率=100×1.4+900×1+(面积-1000)×0.8

养殖证对应的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合计数小于可补贴功率的,按渔船实际功率合计数核定补贴;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合计数大于或等于可补贴功率的,按可补贴功率核定补贴。

2.养殖机动渔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

为防止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登记为养殖机动渔船,单艘海洋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单艘内陆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50千瓦,可补贴功率计算值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10050千瓦核定补贴。

单艘养殖机动渔船实际主机功率低于核定补贴功率的,按照实际功率计算补贴;实际主机功率高于核定补贴功率的,按照核定补贴功率计算补贴。

3.补贴资金测算标准

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标准为0.048万元/千瓦,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标准为0.038万元/千瓦。

四、特殊情况补贴资金的核发

(一)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对于已签订买卖协议且渔船使用权发生实质性转移但暂无法办理转籍过户的渔船,由申领人提供买卖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这些证明材料确认补贴资金享受者,并由补贴资金享受者申报油补。

(二)新建渔船和更新改造后的渔船,捕捞渔船以《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养殖渔船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

(三)渔船发生报废拆解、更新改造或减船转产等情况的,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

(四)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依据《渔船海事调查证明》和渔船检验部门临时检验证明确认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灭失渔船以《渔业船舶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渔民持《渔船灭失证明》原件进行申报。拆解渔船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渔民持《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进行申报。

(五)出国或回国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按照取得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

(六)对灭失和拆解渔船,灭失和拆解证明记载在上半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在下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对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记载的时间在上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在下半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补贴月数。

(七)按照农业部实施方案要求,随着渔船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将逐步实现以实际作业天数核算渔业油价补贴。

(八)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船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当地渔业实际执法需要决定是否扣减渔业油价补贴。

(九)对于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情形,由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船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渔业生产实际,从有利于渔民的角度进行发放。

五、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填报补贴申请表(附件12),内容包括渔船、船主和养殖证等基础信息。渔民(渔业企业)需承诺对其填报的补贴申请表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公示。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渔船、证书(证件)等情况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特别要加强对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新建、更新改造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申报渔船审核测算补贴资金渔业油价补贴申报信息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组织发放。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补贴资金后,要结合地方实际,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在对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四)自查自纠。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工作总结。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3,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电子版)、《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送电子版),以正式文件报送海洋与渔业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六)建立档案。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档案。对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反映资金发放过程。

六、监督管理

要认真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各渔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补贴资金的申请、公示、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适时对市、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原发放部门负责依法追缴;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申报人责任违规发放补贴资金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部门人员,依法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市、县  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

补贴申请表》

2.   市、县  年度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

申请表》

3.   市、县  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

补贴发放汇总表》

4.   市、县  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

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5.   市、县  年度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

发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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