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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非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哪一种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创想110 2017-05-21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119号)第三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非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应由律师事务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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