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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7类情形

 刘刘4615 2017-05-24
2017-05-24 采穗园

转:杭州国税公众号

依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那么,是否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呢?


不是的哦!以下7类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也就是说,属于以上七个行业的纳税人,即使开展了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


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明确,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特殊收入要扣减研发费用





(1)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5.多用途对象费用未合理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6.未按规定核算并归集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及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风险提醒




部分享受优惠的企业在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归集过程中存在较多不正确、不规范的情况。如有的企业在立项书、项目计划书中多列研发人员;有的企业在材料出库单上并未注明研发用,无法分清生产或研发领用,有的企业在领用后并未全部使用,却仍按全部领用数量作为扣除依据;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没有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等,这些行为均存在涉税风险





 

7.其他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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