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或仲裁 (1)代理费: a、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代理律师知名度和经验,在2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b、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收费比例计算: 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下部分×5% 5000元; 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部分×3% 17000元; 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2.5% 29500元; 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2% 109500元; 争议标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部分×1% 159500元; 争议标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0.75%; (2)办案费: a、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等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 a.北京市内(城八区)案件人民币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b.北京市郊区案件人民币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c.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 b、办案所需其他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3、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