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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夫的名义买房,归谁所有?(第105期)

 蜀地渔人 2017-05-27

    房屋所有权争议,是婚姻家事案件中的重要部分。本文所述案例从提起诉讼到最终解决历时五年时间,走过的法律程序也比较曲折复杂。通过本案由点及面,反映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历程。

金某,男,某大型国企职工,1989年经人介绍,与崔某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金某所在单位提供平板房给二人居住。1995年,国家逐步取消福利分房制度,金某单位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下发通知,要求职工按月缴款,如不缴纳,扣除职工住房补贴。199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经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由女方崔某继续居住该套平板房。离婚后,金某办理停薪留职,去外地打工。1999年,金某所在单位职工小区开始建设商品房,将该套房屋等老旧平板房拆除。由于崔某不是该国企职工,不能享受职工买房待遇,又拥有原房屋的居住权,金某所在单位考虑到崔某的特殊情况,允许崔某以金某的职工身份购买了商品房,并且办理了产权,产权证上房屋所有人为金某。

2011年,金某从外地回来,将该套商品房的房门撬开后搬入居住并长期占有,崔某遂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该套房屋所有权,并要求金某搬离。金某接到传票之后,调取了崔某的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材料,其中涉及崔某为办理房屋产权填写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崔某向法院申请了撤诉。2014年,崔某重新起诉,要求确权。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中“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法法律规定”的条款,认为崔某虽经金某单位领导同意,但购房行为未经金某同意,并且存在冒用、虚构事实的情况,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请。崔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因崔某全额出资房款及其中金某的职工身份、工龄等产生的购房折扣,认定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在明确了共有权之后,为彻底解决争议,2014年底,崔某再次向基层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分割该套房屋。由于金某对确权案的二审法院认定的房屋为二人共有的判决不满,先后到法院和检察院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崔某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程序中止。之后,金某的再审申请等均被驳回。恢复审理之后,主审法官,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后,作出判决房屋归金某所有,参考金某的职工身份、工龄以及金某享受的物业待遇,最终确定出金某给付崔某的房屋折价数额。收到判决后,双方均表示可以接受,未提出上诉。

本案中,崔某在其前夫金某不知晓的情况下,用金某的职工身份买房,享受了金某的工龄折扣及物业待遇。依照现行法律,崔某买房行为形式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无法取得房屋的共有权,但是崔某与金某离婚时,崔某取得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有限产权住房的居住权。金某单位将该套住房拆除后,考虑到崔某的情况特殊,允许崔某以金某的名义购买了房屋。所以崔某的买房行为,放在国家房改制度的历史背景下,便有了合理合法的现实基础。法律实务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完全扎根于现实土壤。正如我们所办理的很多案件不能理想化的用现行法律进行机械的理解和适用,因此,在充分考虑法律事件产生的具体时间、社会背景、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才能做好民事案件代理工作,妥善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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