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隐龙 / 首发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平台“庭前独角兽 ——
理事衙门门外三大法系的碰面 太平天国在清末历史中书写了过于浓墨重彩的一笔,以至于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的创立显得如此微不足道。然而正是这个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理事衙门,却意味着中国独立的审判机关就此诞生。 在后人眼中,“衙门”一词有着浓浓的贬义色彩。成书于明朝的《增广贤文》中,已经收录了“八字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民谚,随着时光的流逝,“衙门”二字越来越多地成了官僚主义的代称——而在同治年间,理事衙门的出现多多少少体现着国家机器的细化与进步,甚至还包括形式上的权威。 同治三年(1864年),上海道衙设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内设违禁庭、刑庭,后又增设民庭。违禁庭审理租界内违禁案件;刑庭审理以洋人为原告、华人或无约国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理事衙门的管辖权不及于洋人被告,其法律依据则出自由《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明文规定的“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以及其它内容相访的条约。 在尚未树立起司法主权意识的清朝官员眼中,理事衙门的建立也有其无奈。咸丰三年(1853年)清政府因小刀会攻占上海县城而失去对外侨居留地的控制,上海租界组成自治的市政委员会(The Municipal Council),因其行政职能与清朝“工部”相类似而被译成极具时代特色的“工部局”。虽名为“局”,但工部局甚至组织了上海义勇队以维护租界当局统治,这支后被称为万国商会的部队有着准军事化武装;除此之外,工部局还下设警务、火政、卫生、教育、财务等机构甚至还有图书馆与乐队,实质上与政府已毫无二致——而在民变而导致的权力真空中,这种极具效率的政府机构有时甚至比上海道衙更为有效。同治三年(1864年),上海领事团会议组织治安法庭(Municipal Police Court)专门受理租界内的华人违禁案件,而这一司法上的“僭越”终于触动了清政府并不敏感的神经。 就在治安法庭成立后的第三个月,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设立,上海租界从此纳入“王化”。“衙门”一词源于汉末军旅营门的别称“牙门”,有“尚武”之意;而此时的理事衙门虽有一个名号却早已失去衙门应有的强势,直到同治七年(1868年),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领事商订《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并成立会审公廨(Mixed Court),这个并不“衙门”的衙门也结束了其短暂的使命,消失在滚滚历史长河中。 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终究只是惊鸿一瞥,但“洋泾浜”三个字,却成了晚清上海最为光鲜与沧桑的地名。“浜” 意指小河沟,是江苏、上海带常见的地名,最出名的大约要数位于江苏省常熟、后被写入“八大样板戏”的沙家浜了。洋泾浜远远没有沙家浜那么范围广阔、底蕴深厚:它原是黄浦江一条名不见经传的支流,在上海地方漕运史或许也有着一席之地,但其荣光也便仅仅体现在了劳工们密集的吆喝声中。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一纸《上海土地章程》将洋泾浜划为英租界也即是日后公共租界的南界;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上海道台麟桂又将洋泾浜南、护城河北划为法租界,至此,这条不起眼的小河浜便在时运的设计下成了上海两大租界的界河,而“洋泾浜”一词也一度成为租界的代称。 洋泾浜在地图上区分出了公共租界与法租界,同时也在制度建设中区分出了两个审判机构。同治八年(1869年)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被裁撤后,分别设立了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和法租界会审公廨;前者设于理事衙门原址后迁至七浦路口,后者则设于法领事署内。这种机构分立倒也不仅仅源于不同国家的主权之争——虽然早在太平天国败亡前夕,法租界便退出工部局自行筹办了“公董局”。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美国与英国同为海洋法系,以判例法为传统;法国为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传统,两大法系之间在结构、传统、司法实践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强行合并在一起议事也的确有不便之处,从理事衙门到会审公廨的嬗变也正是如此: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和法租界会审公廨在不知不觉中为清朝树立了世界两大法系的渊源,而更为悠久的中华法系则随着这两座会审公廨的设立而悄然崩塌。 这或许是世界法系交流史上最让人感到苍凉的一幕了。 会审公廨里孕育而出的清末修律 作为审判机构,会审公廨的权力来源为篇幅简短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其条文明确了“华洋分治”的原则: 一、遴委同知一员……凡有华民控告华民及洋商控告华民,无论钱债与交易各事,均准其提讯定断。并照中国常例审讯,准其将华民刑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罪名。 二、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须其到案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 从中可以看出会审公廨本身便是清朝与列强之间针对法律管辖权的博弈,而这种博弈明确地体现在了会审公廨的人事安排上。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设正会审官1人,总管公廨事务;副会审官6人,办理民刑事案件;同时又设陪审官若干,分别由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四国公民担任。法租界机构设置相对复杂,总体来说华民的民刑事案件由清朝官员单独审判,涉洋民刑事案件则由清朝官员与法国陪审法官共同审判。值得注意的是,由清朝官员与法国陪审法官共同审判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也即涉案两造均没有上诉的权利。 有“华语流行乐天后”之称的台湾歌手蔡依林曾演唱过一首《花蝴蝶》,其中有一句歌词如下:“花蝴蝶的美的艳的炫若没三审定谳,那些路人甲们凭什么发言惹人讨厌”——这其中的“三审定谳”指是便是“三审终审制”。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确立了“三审终审制”,国民党撤离大陆台湾承其法统依然保留着三审定谳的法律术语,而在海峡的另一侧,共和国实行的则是“两审终审制”,套用清末法律术语则应当表述为“两审定谳”。“谳”即为审判定罪之义,会审公廨中的会审官又被称为谳员——事实上后面这个称呼更为普遍。 从殖民统治与民族独立的角度来看,会审公廨对清朝司法主权的攫取无疑是霸权的体现,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会审公廨的审判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更接近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同治八年(1869年),英籍印度人卓尔哲击毙华人一阿然被处以绞刑;光绪元年(1875年)轮船招商局“福星”轮被英商怡和洋行“澳顺”轮撞沉,会审后招商局获赔银4.2万两,遇难家属获抚恤金1.1万两;光绪七年(1881年)轮船招商局“和众”轮被英国兵舰“腊混”轮撞沉,获赔一半船货损失……尤其是最后一案件被告一方为英国兵舰在将原告一方船员全部救起的情况下依然承担了一半的盘货损失,同样的案件如果发生在清朝内陆的官民之间,其判决结果还真难以预测。案例背后,会审之上,势必有各国会审官的博弈,然而审判的结果相较于中国传统的衙门坐堂办案,却也不难看到法制的进步。 甚至在会审公廨时期,案件的审理本身也出现了一定的“中国化”。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公共各界会审公廨审理了近代中国第一起商标竞争案:“祥茂”肥皂被假冒案(侵权商标与“祥茂”唯一的不同是“茂”字下面多了一个点)。对侵权者封控后,清朝会审官翁笠渔抽出侵权者之行为已禀准北洋大臣因此不便判罚,于是案件最终以更换商标、禁止销售结案。中国传统在此突破了乱世的束缚,文明的惯性由此可见一斑。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原定有效期仅为一年,实际上自其颁布之后一直沿用,这一沿用便一直到清朝灭亡。值得注意的是,在会审公廨设立的同治八年(1869年),清朝虽然在与西方列强的战争中屡屡失利,但其颓势还远远称不上不可逆转——在这一章程存续的四十余年中,清政府一些有识之士渐渐意识到了司法主权的重要性并且为收回依赖裁判权做出了巨大而持续的努力,而这一动机直接成为了清末修律的导火索。 如果说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以及会审公廨的设立是中华法系与世界两大法系的初会面,那清末修律则直接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1900年以后,英、日、美、葡诸国在与清朝续订商约时纷纷表示,如果清朝律例与东西各国改为一律即放弃领事裁判权——这一承诺让上海租界里的会审公廨牵动起遥远的皇城,“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也由此应运而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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