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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警惕劣质的辩诉交易

 激扬文字 2017-06-01

活动概况

2017年5月18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和耶鲁大学中国中心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研讨会。


美国资深律师梅琳达·萨拉法,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胡依婷女士,耶鲁大学中国中心主任唐哲先生,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武汉大学林亚刚教授,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先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孙锐教授等专家、学者,以及京都律师所的朱勇辉主任,梁雅丽、门金玲、颜九红律师,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等来自律师界、媒体界的近百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与会专家发表了精彩的主题分享。


以下内容根据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的发言整理


美国学者曾经这样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司法制度在不良运作情况下的产物。如果将美国司法制度比作一套西装,辩诉交易就是西装上的补丁。我们感兴趣的是西装,若把补丁照样学进来,其智与不智,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


谈到辩诉交易,我国起码有过一次“辩诉交易”的实践,可以追溯到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协商,用“辩诉交易”方式解决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经媒体报道,引起关注,但是这种尝试没有再进行下去,因为这种“辩诉交易”违背了刑诉法关于定罪标准的规定,带来了正当程序的危机。斗转星移,“辩诉交易”的做法可能以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出现,叫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当初法院推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也是用的近似的名称)。不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内涵相当模糊,存在三种解读:一是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重述;二是对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诉讼和解制度的综述;三是新创制度,即尝试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质目的是为了缓解诉讼证明方面的压力。这种压力与司法人员的政治考量有一定联系,特别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庭审过程一定要顺畅,才能避免政治风险,如果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认罪、积极配合,政治方面的压力就缓解了。毫无疑问,这与司法机关的政绩取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另一方面的功能是便于获取口供和被告人的合作,破除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障碍,防止诉讼的拖累延宕,维持一种司法干练的印象。


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讨价还价中的正义,它是对越来越精致化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体系的规避。这背后隐含一个规律:如美国学者阿斯楚勒指出的那样,越是正式和精巧的审判程序,就越可能成为人们为求取自证其罪而施加压力,从而暗中颠覆的程序。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增强庭审实质化成为一句打动人心的口号,但是远不如简化诉讼程序深契司法人员的愿望,如今简化诉讼程序的诸措施正在轰轰烈烈地展开,这才是更容易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的“改革措施”。


在我国,要不要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这一问题,首先要思考的是司法上的需求何在。我们的刑诉法2012年修正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该规定到目前为止只是一场“空城计”,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加以制度保障,也缺乏司法实践的自觉运用。现在正在热闹推动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其负面效果就是暗中抵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表面上维持被告人“自愿”的状态,实际上是迫使被告人在一些案件中“两害相较取其轻”,缺乏足够的意志自由空间。


美国的辩诉交易与陪审制度的低效率有关,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其合法性之前,已经偷偷摸摸存在了100多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判例确认其合法性,是因为考虑到如果没有辩诉交易,各个法院会被汹涌而来的案件所淹没。简言之,辩诉交易源于陪审制度效率过于低下的弊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许多特点都与陪审团制度有关,陪审员裁判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常常被批判为是情绪司法、直觉司法、阶级司法,受从众心理的支配,一些陪审员在判决案件的时候,可能不具备足够的理性。时间、金钱的浪费,冗长的法律审判,在一些案件中体现得非常鲜明,这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接受辩诉交易的原因。


辩诉交易对于美国控诉方有很大的诱惑力,美国检察官有句名言“半个面包胜于没有面包”,在辩诉交易的情况下,检察官更容易掌控案件的结果,使检察官在成绩单变得漂亮(一起辩诉交易的案件等于一起胜诉案件)。在美国,检察官是选举制的,每隔几年就要经历选举,需要选民给他选票,由此检察官的司法成绩单就相当重要。


美国学者对于辩诉交易有所批评,来自被害一方的批评尤为尖锐。美国学者约翰·朗贝恩对于德国的诉讼制度颇有兴趣,特别注意到“德国没有辩诉交易,因为他们不需要它”。尽管德国法学教授赫尔曼等人指出德国也有辩诉交易,不但德国有,好几个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但是,约翰·朗贝恩认为,德国的刑事诉讼抵制对抗制和证据排除规则,他们的审判程序简单而迅捷,不存在辩诉交易的内在需求。他指出,德国没有辩诉交易的原因,是职业法官主导,原则上所有相关证据均可采纳,就不必将时间花费在英美制度中习以为常的证据排除和证伪问题的争论上。德国审判程序保持一种效率,这种效率使得每一个可能判处监禁的案件都能接受审理。有些人是将辩诉交易的内涵加以扭曲,才得出辩诉交易无处不在的印象。


在全球都在美国化的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未来引入辩诉交易的需求会因诉讼机制的变化而产生,例如前些年河南和陕西曾经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借鉴陪审团制度的一些试验,实行“观审”制度,这种制度向前迈进,有可能导入英美式陪审团制度。在我看来,局部引入陪审团制度,不是不可考虑,但是要全面引入却要付出司法资源与效率的高昂代价,颇不足取。倘若局部引入陪审团制度,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可能使辩诉交易在中国获得一种新的司法需求。


我国法律人对辩诉交易兴趣盎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改革的设想提出来之后,大家浮想联翩,想借这个名目引入辩诉交易。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可以纳入辩诉交易,但是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可能并不广。因为如果检察官有足够的证据和十足的把握给被告人定罪,就没有必要跟对方协商(除非存在如前所述政治考量、政绩考量)。同样,如果被告人确定自己会被判无罪,他也不可能跟检察官协商——只有被告人存在被定罪的可能的前景时,才会去协商。


我想提醒大家的是,我们要警惕劣质的辩诉交易,包括:其一,粗糙、草率的司法过程,如晚清某外国公使所谓:“贵国断案,大抵如杨乃武案件,含糊了结”;其二,一些律师提供的劣质的辩护服务,比这更糟的是,嫌疑人、被告人根本得不到律师的辩护服务。我国近年来推行“值班律师制度”,虽然名称与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一样,但是后者是为了嫌疑人第一次被询问时需要律师在场而实行的制度,我国却是为了给看守所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配合速裁程序试点而展开的。我国一些地方在看守所附近设值班律师办公室,在简单粗陋的司法程序过程中不可能提供精致的辩护,因此大部分服务都是粗糙劣质的。


警惕劣质的辩诉交易,还需要高度警惕契卡式“辩诉交易”,即以威胁手段获取口供,常见方法是将其家属当作司法人质,采用威胁家属安全的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这种做法的相近做法是,用放过作为共犯的家属的做法来进行利益交换,取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司法配合。这些现象,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不但存在,甚至有蔓延的趋势,这劣质的甚至具有侵害人权性质的“辩诉交易”倾向必须加以遏制。被社会质疑的“吃案”现象也会存在于“辩诉交易”之中,例如一个人受贿金额是两千万,只查或者只起诉八百万,不再继续查证或者全面起诉,目的是换取对方的合作和法庭上的认罪、配合。这种所谓的认罪认罚从宽做法,实际上变成了刑讯之外获取口供的替代手段和捷径。


需要强调的是,辩诉交易的关键不在于法庭上,而在于庭前程序中自愿陈述的保障措施上。我国高度密闭式的侦查程序,在人权保障方面尚存不足,辩护制度也没有达到优良的强制辩护制度应有的比例标准,有些法庭审判充满了表演性,其结果反而可能加剧了司法中的不公平现象。美国学者总结错案原因,指出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辩诉交易——一个人本来是无辜的,但是如果坚持不认罪,可能被陪审团定罪,法官判刑就很重,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只好认罪。有中国学者提出,没有辩诉交易也有错案,不能因为有错案就放弃辩诉交易。这种逻辑之奇特,几乎等于没有逻辑,如果成立,那么同理:没有刑讯逼供也有错案,不能因为有错案就废止刑讯逼供。这种观点岂非荒唐?


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如果审前程序种人权保障不到位,审判中认罪的自愿性就难以保障。被告人认罪,其中的一部分无辜者,将来想通过申诉再审翻盘,机会将非常渺茫(除非存在新的、尤其是客观证据推翻原来的认罪)。长期以来,对口供的高度依赖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司法改革试图弱化对于口供的依赖,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恰强化了这种依赖。司法效率低下的原因,一线办案人员的分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美国一位检察官说他上班没有别的事情,绝大部分精力都用于办案,我们的检察官可能很多时间都在开会。美国刑事诉讼存在冗长、低效率的问题,需要更加简捷的诉讼程序,我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相反,我们有时候可能会由于过多地注重效率而牺牲公正,所以在有些案件中我们应当重视庭审,注重公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繁简分流,而不是简而更简的分流。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制度环境和美国的制度土壤是完全不一样的。认罪协商机制相关的价值是效率、准确和公正,我们不能为了单纯追求效率,牺牲了准确和公正。我们陷入一种矛盾当中,一方面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试图增强庭审的实质性,另一方面又用各种制度,以繁简分流为口号,想方设法地压缩庭审。引发的思考是,到底该如何平衡效率、准确和公正的关系,这是一个令人忧虑的问题。大家都应多面向地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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