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的身份 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与代理案件时,根据接受委托事项的不同,律师辩护与代理的角色身份也不同,律师履行职责时的权利、义务也不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划分,律师辩护与代理的种类有: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辩护兼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兼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兼人身损害赔偿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兼人身损害赔偿代理。律师在辩护与代理中的身份也随着委托事项的不同而不同,律师身份主要有:被告人辩护人、受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人、受害人诉讼代理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人兼人身损害赔偿被告代理人、受害人诉讼代理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兼人身损害赔偿原告代理人。需要说明的是,在律师的委托代理(辩护)合同中,律师的身份会出现一兼三职的情况,但在法院的同一裁判文书中最多只会出现律师一兼两职的情况,因为“一案不能二诉”,附带民事诉讼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是不能同时进行的,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因不能达到诉讼目的而主动撤诉后,才能另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二、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的责任 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就是失职,失职是要问责的,由此造成损失是要依法赔偿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者相比,新刑事诉讼法免除了辩护人的证明责任,强调了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中的诉讼权利。这种修改的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任何人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其辩护人当然也就更没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职责,因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都是以有罪为前提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范围没有修改,律师是辩护人的一种,辩护人的责任也就是辩护律师的责任。
|
|
来自: 昵称30831245 > 《法律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