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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

 az123-4 2017-06-02
您好关于出生证明的所有解答 如下:
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中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停止签发,但仍可使用。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如何使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旧版出生证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旧版证件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回收处理。[1]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查询功能使用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4、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和签发
1、填写和签发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儿均应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活产系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凡断脐72小时后的活婴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填写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人员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2.1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不得使用不雅动物名称代替新生儿名字填写。
2.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分别在有关文字上和口内划“√”。
2.3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2.4凡在各类综合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口内划“√”,凡在妇产专科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口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口内划“√”,其它出生地点指车、船、飞机等,填写时注明并在其后口内划“√”。
3、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婴儿,由母亲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使用
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发放有关使用单位。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售或私自涂改。
4、《出生医学证明》以多种防伪技术印制,版图线独特,版图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图徽暗记标徽,该标徽及“卫生部”印章在特殊灯光下显示(仅供监督管理人员掌握)。

5、《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地区编号。

注意事项为 :

一、首次签发

1、各地各级助产机构(开展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孩子,由助产机构直接签发。家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由助产机构解释。

2、助产机构以外(家庭或路途)出生的孩子,由盟卫生局妇幼科直接签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
(1)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盖章、盖章人签字)。
(2)当地卫生局出具的证明。
(3)公安机构户籍证明(说明孩子是否上户)。
(4)接生员出具的证明(接生员签字、按手印,加盖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盖章人签字)。
(5)亲子关系申明(夫妻双方签字、按手印,加盖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盖章人签字)。
(6)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补发
补发指已签发但由于遗失被盗等原因,需重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全盟唯一补发机构为盟卫生局妇幼科,补发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住院病历、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2)登报挂失的报纸(锡林郭勒日报)。
(3)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盖章、盖章人签字)。
(4)当地卫生局出具的证明。
(5)公安机构户籍证明(说明孩子是否上户)。
(6)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签发和补发对象为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孩子。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为孩子父母,领证人如不是孩子母亲,须出具孩子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
3、盟卫生局妇幼科每周五下午集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时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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