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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昵称27106408 2017-06-10

当前,税务机关对受票企业的上游企业因“失控发票”、企业走逃(失联)而不问缘由地要求受票企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此给受票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损失。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屡禁不止,虚开金额动辄上亿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扰乱了我国税收秩序,给国家带来一定的损失。但是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过程中,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十分繁杂、原则缺乏统一、各方解读混乱出现受票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开在认定证据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认定受票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其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甚至加收滞纳金、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这种现象的存在同样也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税法的严肃性遭到人为破坏,给守法经营的企业带来无端的财务损失和声誉伤害。

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是否转出税收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在进项税额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尚未判明的情况下,强行让受票企业转出是违背税收法理的,对企业是极不公正的。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开的两个核心的判断依据是企业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取得”。而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是税务机关查证的难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取得”是纳税人无法判断的难题,但这些条件都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符合经营常规的税收政策规范来判定企业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认定条件;也希望将开票方纳税人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纳入认证系统中,这样受票企业就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开票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取得”,同时也就给了税务机关查证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充分的认定依据。

总之,在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同时,还要充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受票企业取得上游企业“失控发票”以及上游企业走逃(失联)行为,不妨先将受票企业取得上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在税务机关内部列为“异常凭据”,待查证后再行处理,而不能“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搞一刀切、“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严肃的!


 

撰文:张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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