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吴金凤 不管从公司角度还是中介机构角度,新三板终止挂牌都比挂牌简单、轻松很多。但是,鉴于因拟转板上市而终止挂牌的企业多达数百家,且股转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股转系统公告〔2016〕89号)迟迟未出台正式细则,新三板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或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一、新三板终止挂牌日程表(一般情形) T:董事会公告日
注:股转公司反馈,则前述时间相应延长。
二、新三板终止挂牌常见反馈问题 主办券商审查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要对终止挂牌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终止挂牌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终止挂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申请挂牌及终止挂牌期间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并购重组、权益分派等发表明确意见。新三板终止挂牌项目中的常见反馈问题有: 1.请公司在申请文件中详述摘牌的具体原因,说明公司业务发展及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的具体内容。 2.公司截止目前未披露年度报告。请说明截止最近一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1)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2)公司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30%)的情形;(3)公司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现金流断裂的情形。 3.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按照《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出具意见的必备内容》(全文见附件)补充发表意见。
三、终止挂牌期间的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事宜 实务中,部分拟转板上市的新三板公司为避免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往往选择特定时间节点办理申报终止挂牌事宜。然而,由于股转公司审查趋严,部分公司遇到临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节点仍尚未获得股转公司同意终止挂牌的决定的尴尬局面,此种情形下,就面临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报告的选择。针对不披露这一选择,最大的担心在于公司是否会面临被股转公司终止挂牌以及被终止挂牌是否会对公司后续上市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根据股转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终止森东电力和众益达股票挂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6〕97号),“截至2016年10月31日,另有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4535)、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4610)、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5154)等3家公司未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这些公司此前已正式向我司提交了主动终止挂牌的申请,我司正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此类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相关事宜,将在我司完成审查程序后另行公告”,根据在股转系统的查询,前述三家公司均在2016年11月获得股转公司同意终止挂牌的函。由此可知,申请终止挂牌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不必然导致被股转公司终止挂牌。如经审查,公司提供的终止挂牌申请资料符合股转公司要求,股转公司将按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出具相关同意函。当然,保险起见,还是建议公司在终止挂牌前,严格按照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附: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出具意见的必备内容 1、主办券商和律师应核查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原因,并就其是否符合主动终止挂牌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挂牌公司是否已按规定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等。 3、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挂牌公司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本次终止挂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终止挂牌事项的临时公告、因终止挂牌而暂停股票转让公告是否已规范披露,关于终止挂牌事项的临时公告中是否已明确说明终止挂牌原因、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具体安排等。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4、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应措施是否能够充分保障异议股东合法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是否合理,挂牌公司与异议股东的联系情况,挂牌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已与异议股东取得一致或达成相关协议,保护措施中是否包含争议调解机制等。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方提出股票回购安排的,主办券商和律师还应对股票回购安排的定价合理性和回购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如本次终止挂牌不存在异议股东,也应明确说明。 5、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是否因违法违规被全国股份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进行说明。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是否已及时整改、相关信息是否已及时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还应对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等。 6、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并购重组、权益分派等业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存在上述情况,主办券商和律师还应对公司终止挂牌后上述未完成业务的后续安排进行说明。 7、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吴金凤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专长 公司证券业务、公司投资、并购与重组、私募基金 如转发本文,请注明作者及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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