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平安众筹平台(简称“平台”)融资活动,确保投融资双方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平安众筹平台融资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平安众筹平台注册协议》的补充文件,一经平台公示即对平台用户产生法律约束力。本规则与《平安众筹平台注册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相关主体通过平台进行的与融资相关的活动及行为。 第二章 融资人的权利及义务第四条 融资人系指通过在平台发布融资信息筹集资金的企业,融资人应为经平台实名认证的注册用户,并应与平台签订《平安众筹平台融资服务协议》。 第五条 融资人应根据平台之要求向平台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 企业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履历、核心雇员名单及履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纳税证明等; (二) 项目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属行业及目标客户描述、商业模式描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描述、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描述、商业计划书、财务分析、经营管理估值、融资需求及融资资金使用等; (三) 平台要求融资人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根据平台规则,融资人有权在平台发布融资信息并享受平台就本次融资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七条 融资人应承担如下义务,如有违反,融资人将根据《平安众筹平台融资服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保证其向平台及投资人所提供的全部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从和领投人约谈开始至投资退出的融资人整个运营阶段充分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及影响投资人重大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离任,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企业形式变化(如并购、重组),重大财务情况变化等; (三)在投资人交割前,如存在融资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则投资人有权不予交割,如投资人不予交割,跟投人有权要求平台原路返回其已缴纳款项(无息);在投资人交割后,如发现融资人披露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则投资人有权请求融资人进行损害赔偿。 (四)在投资人交割前,若发生对融资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死亡、失踪、离任,重大知识产权及其他纠纷,重大财务情况变化等,则投资人有权不予交割,如投资人不予交割,跟投人有权要求平台原路返回其已缴纳款项(无息); (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融资计划; (六)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及其他主管部门相关手续; (七)保证公司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严格履行与投资人的《投资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保障投资人行使《投资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 (九)按照《平安众筹平台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向平台支付费用,平台有权将该等费用按照本轮融资后融资企业估值折价入股融资企业; (十)授权平台有权按照平台规则及制度,对与融资人相关的信息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线上发布、进行多种形式的专项推介; (十一)授权平台有权按照平台规则及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各方协议等进行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平台其他规则及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部分项目设领投人。领投人系指符合在平台实名认证、符合平台合格领投人资质、通过平台审核、对项目投资承担领投职责的投资人。领投人之外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其他投资人为跟投人。如项目设领投人,融资人应当严格履行如下义务: (一)融资人应当满足领投人的约谈要求,及时向领投人披露融资项目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融资人应当对领投人(包括领投人之委托机构)的尽职调查予以充分的配合和协助,及时提供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文件及资料;(三)融资人应当与领投人进行充分沟通及磋商,尽快与领投人签署《投资意向协议》,并就项目上线后续事宜(如《商业计划书(上线披露版)》)进行沟通; (四)项目上线时,融资人应与领投人一起将《投资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尽职调查报告或领投理由向全体合格投资人公示; (五)融资人可以在项目上线前更换领投人,融资人应向平台提出更换领投人的申请,平台通过后,融资人即可再次选择领投人。原则上,融资人对领投人的选择不得超过【三次】。 第九条 融资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平台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同一时间段不得在其他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亦不得在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不得利用项目为融资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关联方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五)除非获得平台同意,不得与投资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线下接触及磋商; (六)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融资人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的,平台有权要求融资人予以改正并进行解释说明或提供补充材料;情节严重的,平台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履行《平台融资服务协议》,必要时在相关网站及媒体公开曝光,平台有权追究融资人或其全体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项目上线融资及投资第十一条 在融资项目上线前,融资人与领投人可以对项目信息及《投资意向协议》进行修改,上线后非经平台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二条 融资项目在平台上线后进入认购期,投资人可向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的资金账户或监管账户缴付认购款项。认购期限由平台根据各个融资项目具体情况如融资金额、融资人需求等进行确定。认购期届满,若投资人全部认购金额低于本次募集金额的[80]%,则本次项目失败,募集资金将原路无息返还至投资人账户。 第十三条 认购期届满,投资人全部认购金额等于或高于本次募集金额80%的,视为认购成功,融资人和领投人需要对实际募资金总额进行披露。认购成功后,投资人与融资人可通过平台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合作。 第十四条 如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模式,跟投人与领投人将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简称“有限合伙企业”),融资企业应当与有限合伙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等文件,并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关于融资人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的工商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将投资款项交付融资企业。 第十六条 融资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后,有限合伙企业即成为融资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融资人应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在平台上公示。 第十八条 投融资双方在项目成功后,可自由协商并签订线下协议;对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改或变更,此修改或变更应通知平台并在平台上向该项目的领投人和跟投人进行公示,且不得损害平台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资金投入融资企业后,融资人需根据平台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融资人的监督第二十条 平台及领投人有权对融资人(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融资人、融资人股东、融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用征集、背景调查、要求融资人提供相关说明资料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平台旨在为投融资双方合作提供投资服务,除另有约定外,平台原则上不直接参与对融资人的投资,不对投融资双方的合作进行干预,亦不享有/承担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平台有权对融资人进行监督,若平台认为融资人的行为违反了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平台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接到相关方的举报,平台有权对融资人进行质询。 第二十二条 融资人应接受平台监督及质询,并应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平台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回答或解释,平台有权决定将相关回答或解释根据具体情况面向全体合格投资人或融资项目的全体投资人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融资人应接受领投人投后管理、监督及质询,并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领投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回答或解释,并授权领投人及平台向融资项目的全体投资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平台原则上不对投融资双方的股权退出进行干预。若融资人或投资人向平台提出调停申请的,平台可以选择进行对应的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双方可采取其他任何合法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十五条 融资人或融资项目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平台有权向有关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本规则的执行或与本规则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平台公告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由我公司享有。 第二十八条 我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业务需要修改和优化本规则,无需另行告知融资人。融资人应实时关注平安众筹网站发布的修改和优化信息。融资人对平台服务的继续使用,视为融资人对相关规则的认可和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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