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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

 北方文体 2017-06-15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儒家经典记载的“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两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得出“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为处理“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间矛盾的重要原则的结论,并进一步论述了这一原则所体现的儒家礼乐仁和的理念、推己及人的方法论和权以执中的处事策略。
  关键词:亲亲相隐;大义灭亲;门内之治;门外之治;儒家
  作者简介:向东(1987-),男,重庆万州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古典文献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古代文学文献和经学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9-0209-02
  “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是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重要伦理原则,二者在实践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即“亲亲相隐”可能有损公义,而坚持“大义灭亲”又必然要求亲亲不能相隐。就这一问题,近年在学术界掀起过一场热议[1],论者多各执一端,或从人伦角度提倡“亲亲相隐”,或从法理立场主张“大义灭亲”,而本文尝试回到儒家经典本身,以意逆志,用儒学固有的概念和思维调解“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间的冲突,探讨传统儒家文化对这一矛盾的处理原则,以便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新的借鉴。
  “亲亲相隐”经典案例——父子相隐攘羊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论语·子路》: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所谓“攘”,魏何晏注为“有因而盗”,这个“因”,宋邢昺疏为:“有因而盗曰攘,言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这与我们今天通常理解的偷窃甚至抢劫行为是不同的,虽然我们不知道在当时社会于礼法究竟算多大罪过,但是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首先,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其次,这种不正当行为肯定不算太大的罪过,甚至可能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并不一定触犯刑律。所谓“隐”,揣《论语》原文,叶公云“证之”,孔子云“隐”以对,则为“不证”之义审矣,因此以其为“讳匿”之意为传统经学家之共识。今人王弘治以为“隐”是“檃栝”之“檃”的假借字,有“矫正”之义。[2]可谓独创新说,为经典的阐释开辟了新的空间,但其实二者并不矛盾,讳匿而不告,可以私下再行诤谏,帮助父亲矫正错误行为,而并不一定要用告发父亲外扬家丑的方式来使其悔改。故《论语·里仁》云“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礼记·内则》云“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孝经·谏诤章》亦云“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都肯定了诤谏的意义。
  “大义灭亲”经典案例——石碏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最早见于《左传·隐公四年》:
  “春,卫州吁弑桓公而立。……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于石子,石子曰:‘王觐为可。’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于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石碏使告于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陈人执之,而请莅于卫。九月,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莅杀石厚于陈。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讲的是卫国大夫石碏之子石厚帮助公子州吁弑君篡位,为其父大义灭亲用计正法的事情。所谓“纯”者,段注《说文》曰“不襍(杂)曰纯,不变曰粹”,石碏的确算得上是“臣事君以忠”(尽己之谓忠),在处理国家大事时能不杂有父子私情,所以被称为“纯臣”。当然石碏在处理其子之事时是否经历了痛苦的心理斗争,我们不得而知,但他最终的抉择当然无愧于“大义灭亲”四字,文末引“君子曰”,便说明这在当时是普遍受到道德推崇的行为。
  以上两个案例,相同之处在于都是至亲之人触犯了礼法,而处理的方式不同,却同样受到儒家经典的赞赏和提倡。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这两件案例存在以下差异:
  前者为乡党之间的“民事案件”,是普通民众之间的财产纠纷,前文分析过攘羊的行为,并非主动盗窃,虽有过但并不算重,而且羊自入户中,并不为外人知晓,甚至可能失主并无确凿证据控告其父,而其子出而证之,既有卖父邀名之恶,又失诤谏规劝之义。这样的行为如果大力提倡,必定导致人伦之殇,最终酿成“人皆有食子之忠,而无放麑之情”的社会悲剧,如此“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是儒者最不愿看到的“亡天下”的局面。[3]因此《礼记·檀弓》云“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就是因为亲属秉承天赋的血缘关系,与“君臣以义合”的公共关系不同,是在家庭私人领域,即门内之治。《礼记·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揜(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就揭示了在公私不同领域不同的处理方法。孔颖达疏曰“门内之治恩揜义者,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揜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所以就攘羊之事而论,父子相隐,合乎礼法,而且揜藏公义,并非断绝公义,“揜”字,其实就暗含了私下檃栝诤谏的义务。
  后者为弑君篡位的大逆不道行为,直接动摇一个国家的统治基础,相比之下罪过要大得多。《白虎通》云“君,群也。群下之所归心也”,可以说是一国人民赖以团结的核心,而“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杀人而自立,如果不是“诛一夫”而顺民心的情况,便是弑君谋逆行为,势必引起国家混乱和人民灾祸。《左传》借众仲之口说“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无众,安忍无亲,众叛亲离,难以济矣。……弑其君,而虐用其民,于是乎不务令德,而欲以乱成,必不免矣”。所以这样的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子不复仇非子也”(《春秋繁露·王道》),讨乱诛贼,是全国臣民庄严的公共职责。石碏当然是一个父亲,但是他同时也是国家公职人员,是一国臣子,所涉案件是朝廷之公事,君父之仇大同天,当恩与义相冲突时,运用“门外之治义断恩”的原则,他就应该选择大义灭亲。“断”与“掩”不同,是力求不杂有私情,因此石碏被称为“纯臣”,就是这个道理。同时也显示了门外之治高于门内之治的原则,当二者冲突时,即国家公职人员同时审理国家公共案件,处理的对象是自己的直系亲属时,就应该“义断恩”,否则徇私枉法,就必然滋生腐败。
  由此可知,“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的矛盾,实际是恩(情)与义(法)的冲突,权衡其小大之别而作出不同处理的关键在于所涉事件属于门内(家庭邻里乡党)还是门外(朝堂国家君主)。《礼记》所云“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为权衡处理“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冲突的礼法依据和重要原则。而这一原则,推根溯源,是儒家哲学指导下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论,是儒家思想光辉的体现。概而论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礼乐仁和的核心理念
  儒家思想以人为本,“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礼记·中庸》)。崇尚礼乐政治和道德教化,是实现大同仁和之理想社会的重要途径。儒家主张德主刑辅,礼乐和刑法,根本上都是为实现仁和的理想而设。“礼者,履此(仁)者也;义者,宜此(仁)者也”(《礼记·祭义》),礼乐自不待言,连崇尚法治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都强调,即使是刑法也要“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俱矣。”故而新中国以前的历代法制,都有“亲亲相隐”的条例,即保护这种本乎自然的血亲之爱。从儒家的角度来说,理想的社会是“男有分”,“女有归”,“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各当其位,各司其职,达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和谐状态。如果“君臣将狱, 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国语·周语》)。礼乐的意义在于提供了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准则,而“亲亲、尊尊、长长”,体现“男女之有别”,维护“人道之大者”是其根本理念。亲亲,故得相隐,以恩掩义;尊尊,故尚大义,须义断恩。
  二、推己及人的方法论
  亲亲与尊尊既是对立又是和谐统一的。由亲亲而至于尊尊,是儒家推己及人的基本方法论的体现。“由近以推远,即小以见大,此人类求知之恒蹊”,[4]古之人则本诸身以为推,孔子曰“推己及人”,孟子曰“推其所为”,忠恕之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修己以安百姓”,也是《礼记·大学》提出的“修齐治平”的“知所先后”之法。夫妇父子,人伦肇始,百行以孝为先。父母、兄弟、子女、宗族是本乎天然的血亲之爱,很难想象连至亲之人都不爱的人会爱天下人,故只有植根于“老吾老”,才能“以及人之老”,立足于“幼吾幼”,才能“以及人之幼”,这“以及”便是“推”的最鲜明体现。因此礼乐政治以家国同构的社会体制,以亲亲为基础,以尊尊为要旨,实现门内与门外的和谐统一。
  三、权以执中的处事策略
  明确区分门内与门外,体现了人们追求公私分明的愿望,力求避免假公济私而伤害公义的腐败行为,但以人伦道德为基础建立的家国同构的社会体制,也不可能完全做到公私分明,所谓“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家与国利益的冲突仍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中庸》曰“君子时中”,《周易》贵乎“当位”,都是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亲亲相隐”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门内之治的矛盾,减少了将不直接关乎大义的生活琐事诉诸法律而增加行政成本的弊端,同时有助于推己及人,使家兴而国宁,促进家国同构社会的和谐,保障门外之治的大义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因此“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是矛盾的两端,又统一于一体。而“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的原则只是一个通行的准绳,在权衡具体问题时,还有门内与门外纠缠不清的情况[5],因此春秋有“反经合权”之义,便是要权其两端而执中,否则“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孟子·尽心上》)。以“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为绝对原则而不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便已失中庸之道。而“反经合权”,根本上是要合乎“仁”的目的和效果,故无论是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无论是行直道,还是于曲中求直,归根到底,都要有“直在其中”的理念,否则“反经合权”,就可能被滥用而背离仁义中正的本意。
  参考文献:
  [1]参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2]王弘治,《论语》“亲亲相隐”章重读——兼论刘清平、郭齐勇诸先生之失[J],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
  [3]参见顾炎武《日知录·正始》。
  [4]吕思勉,理学纲要[M],江苏:江苏文艺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
  [5]如《白虎通·谏诤·隐恶之义》载周公诛管蔡事,《孟子·尽心上》载舜窃负而逃事,《孟子·万章上》载封之有庳事等,皆有反经合权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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