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到、收买到、接送到、中转到妇女、儿童的即为犯罪既遂。对于拐卖妇女罪中拐卖对象的定性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学点法,充盈一下自己的脑袋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伙同村民竹某(已判刑),以外出旅游为名,邀约被告人张某的女友李某,并通过李某邀约某镇的“女青年”王某一同外出。四人从县里出发,乘汽车、火车到达某省某县后,张某、竹某对王某谎称外出的钱已用完,叫王某到竹某一朋友家暂住几天,他们去其他地方找到钱后再来接王某,并由竹某通过其姐夫介绍,将王某卖与该县某乡村村民谭某为妻,获赃款1900元,除去路费,张某分得赃款380元。 谭某将王某带回家,当晚同居时发现王某有生理缺陷,遂将王某退回竹某姐夫家,后王某被送回本县。经本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王某系“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 拐卖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 《刑事审判参考》第77号案例:被告人张某错误地认为王某是妇女而将其拐卖,并已将被害人王某卖给他人为妻,收了买主的钱,其犯罪行为已实行终了,但是由于王某是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而被买主退回,没有出现被告人张某所追求的犯罪后果。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未遂)罪。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刑法中拐卖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妇女。而两性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由于胚胎的畸形发育而形成的具有男性和女性两种生殖器官的人“。 对于行为人明知是年满14周岁的两性人而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但对于行为人因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两性人视为妇女而予以拐卖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不能犯未遂。这种对象不能犯末遂,因行为人的行为己具备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或者是相关知识的欠缺,致使意欲实施的行为与其实际实施的行为形似而质异,才未能发生行为所希望的犯罪后果。 但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只对犯罪形态产生影响,应以拐卖妇女(未遂)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责编 | 白芷 来源 | 法律快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