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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下)

 xfshok 2017-06-15

2017司考必备——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下)

三、无过错责任

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仅限于法律规定。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1、构成要件:

①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②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③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④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2、具体情形——口诀:单肩劳动机,倒还高产

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肩);

②用人单位责任;

③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④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⑤环境污染侵权;(还)

⑥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

⑦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一个例外);

⑧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

⑨医疗产品责任;

⑩因帮工致人损害(劳);因帮工遭受损害(劳);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劳)

四、公平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

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一)特点

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

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③可以部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可以全部补偿;

④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二)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

①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②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1、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例外:

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的;

②行为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③由加害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1、构成要件:

①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

②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

③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

2、责任承担:

①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②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五)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1、避险不当:

①避险人构成侵权,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②若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构成多因一果(避险不当和引起险情发生),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与避险不当者承担按份责任。

2、避险适当:

①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②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如因自然原因引起险情),可由避险人(或受益人)适当补偿(即公平责任)

2017司考必备——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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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倒计时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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