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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采用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询价,还需要发布询价公告吗?

 黑土815 2017-06-20


案例回放

在一监控设备询价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要求采用与专家共同推荐的方式邀请三家供应商进行报价。询价小组成立后,向集采机构书面推荐了三家供应商,其中采购人推荐了A公司,两名专家分别推荐了B公司与C公司。


三家公司递交了报价响应文件后,经询价小组审核,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A公司报价最低,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公告发布后第二天,D公司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称集采机构未发布该项目的采购公告,自己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质疑被邀请的B公司与C公司的实力、业内口碑与专家推荐理由完全不符,质疑专家没有公正的行使推荐的权力。质疑成交价高于实际市场价,三家公司有围标的嫌疑。


集采机构接到质疑后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种供应商来源方式,采购人可以选择与专家分别推荐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活动,且无需向其他的供应商作出解释,但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所以,集采机构未发布本项目的询价公告和询价小组,只邀请了三家公司参与报价的做法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质疑人的合法权益;至于B公司与C公司的实力、口碑与专家推荐理由不符的问题,存在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看法不同的主观因素,不能成为质疑的理由;最后,关于成交价高于实际市场价的问题,三家公司在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所报价格也均在采购预算之内,A公司以最低价成交,符合相关规定,围标之说不成立。


问题引出


1、采用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还需要发布询价公告吗?


2、采用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是都适用于所有非招标采购方式?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明确了三种确定询价供应商的方式,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这三种确定供应商的方式是并列的,在适用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询价采购中具体选择哪种方式确定询价供应商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来定。如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选择,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一共推荐3家,但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比如,共推荐3家供应商,专家推荐2个,采购人只能推荐1个。


事实上,同时采用发布公告征集和书面推荐两种方式,也是可以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样操作的不多。


除以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外,其他两种都可以直接向被邀请的供应商发布邀请,不需要发布公告。推荐供应商虽然不用发公告,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评审报告中要写明,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第十八条还规定,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活动的,成交公告中,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当然,在选择何种供应商产生方式上,最好优先采用或考虑前两种方式。当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因采购的货物比较冷门,采用前两种方式会造成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再选择推荐的形式较为合理。对于一些通用性的,或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时,应严格坚持以发布公告的方式产生供应商,而不能任由采购人随便选择。


针对问题二,竞争性谈判与询价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作为公开招标的辅助采购方式,适用一些专业性较强,潜在投标人较少,采购时限较短的采购项目。非招标采购方式较好地弥补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中由于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效率不高,成本较大的问题,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被广泛运用。


书面推荐供应商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的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或报价,由评审小组按照既定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该方式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根据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特点规定的,一是对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目来说,有利于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二是适当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还给了采购人更大的自主权,可以让采购人充分选择自己意向供应商,能较好地实现采购意图。而且由于是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被邀请的供应商一般都会积极响应,大大降低了流标废标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这种方式没有操作性强的法定推荐标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纰漏与不足之处,首先,被推荐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往往就只有三、四家,在供应商之间没有形成充分竞争,无法体现政府采购通过引入最大限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节约财政资金的意图;再有,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同时又参与该项目的评审,难以真正做到客观公正,随意性与主观性较大,容易导致少数采购人、评审专家从个人利益出发,将与自己有特定利益关系的供应商推荐入围,形成利益寻租;另外,个别评审专家在推荐和选择成交供应商时,容易受到采购人的引导或授意,或多或少地掺杂采购人的意愿,无法站在公正的立场推荐与评比。比如有的采购人为了让自己中意的企业中标,会授意该企业另找两家企业陪标,然后在推荐供应商时直接将三家企业名单提交询价小组,授意专家就以此名单进行推荐,有些专家或是原则性不强,或是在有利益交换的情况下,往往也乐得成人之美。


另外由于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都有机会提前了解供应商名单,增加了供应商名单提前泄漏可能,导致供应商之间串标围标的可能性将增大;同时评审小组专家提前确定,给了被邀请供应商与专家利益交换的可能,最后的采购结果往往有的采购质量不高,有的价格虚高,给广大供应商造成一种走过场、事先内定的印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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