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部曲提出了很多挑战和问题,给人大量的思考空间。本系列文章,从法律、伦理道德、心理、诉讼技巧四个角度来分析上述五集的纠纷。 十三岁的天才童星安永芽衣,演技一流,拍摄了大量影视作品,名利双收。 但她控诉母亲留美子将她当成赚钱工具,不让她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她没有朋友,在孤独中饱尝痛苦。芽衣提出要终止母亲的监护权,古美门成为芽衣的代理人。 留美子委托了古美门的死对头三木律师,三木律师请古美门的父亲——一位资深的退休检察官古美门清藏出山。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上的问题: 第一,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第二,在什么情形之下,法律可以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第三,孩子有没有主体资格和权利提出终止父母对自己的监护权?在监护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如何变更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母亲留美子剥夺了芽衣接受正常学校教育的权利,涉嫌挥霍芽衣辛苦赚来的钱,还与男人喝酒,寻欢作乐,忽略对芽衣的照顾,激起芽衣的愤怒,严重伤害了芽衣的身心健康。 在中国,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前的民法通则以10周岁为界限,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下降为8周岁),都是要处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之下。 古美门提出,根据日本新修订的法律,未成年人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根据中国的民法,未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下)是没有这项诉权的,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也就不存在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指: 在本集中,芽衣与母亲关系恶劣,她决心要摆脱母亲的控制。而古美门的父亲古美清藏不苟言笑,对儿子非常严苛,古美门生性叛逆倔强,与父亲断绝关系多年。此次对薄公堂,父子分别代表母女,既为当事人的利益而战,又为昨天的历史和各自的立场而辩。
两母女就像彼此的一面镜子,在庭上猛烈交火。 无论是正向模仿(芽衣染上与母亲同样的陋习),还是反向模仿(古美门与父亲截然相反),不可否认的是,父母的言传身教,一言一行,对子女有着巨大的影响。 ![]() 根据精神分析,在婴幼儿时期的亲密关系的质量,决定了我们的安全感。重要扶养人与孩子之间的互动,决定了孩子日后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模式。所以有人说,父母皆祸害,家会伤人。 孩子在心理上不那么需要父母,是父母在心理上感到强烈的失落。若父母的夫妻关系不良,又没有其他的追求,把全部的精神寄托于子女,那么父母子女的心理分离,必将是一场撕心裂肺的长期恶斗。 自残自伤的行为,表面上是自罪自责,实际上也是为了控制他人,比如说让女儿感到愧疚,而不敢离开母亲,屈服于母亲。芽衣年纪虽小,却已经洞悉其中的危险,她狠心离开母亲,在诉讼期间也坚决不见,可谓断臂求生,逼母亲正视现实。 ![]() 芽衣脱离了母亲的监护,由其姑姑抚养,到国外留学。 其实这对母女更需要的是心理的辅导与治疗,无论关系曾怎样恶化,母女之间的血缘和亲情是改变不了的事实。双方需要学会的是,保持独立与自我的清晰边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对方提供及时的适当支持,又不过分干涉对方,营造一个宽松温馨的环境。相信在分离的日子里,双方可以更深刻更清醒地去自我觉察与成长,反思彼此的关系。在不久的将来,可以更融洽更自在地相处。 正如芽衣所说:“我希望妈妈忘了我,走自己的路,但在将来,我还想跟妈妈住,在全宇宙,我的妈妈只有一个”。 又如黛所说:“没有哪一条法律能让亲子断绝关系,只要彼此珍惜,就还是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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