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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神志不清后将配偶杀害应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半刀博客 2017-07-03

【审判规则】  

吸食毒品后产生的短暂神智异常在本质上与醉酒后产生的短暂神智异常相同,根据我国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吸食毒品的人犯罪也应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吸食毒品而神志不清后,将怀有身孕的配偶杀害的,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此类犯罪属于家庭内部纷争,与社会上所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低。若行为人具有认罪和悔罪表现,且在对配偶的近亲属予以赔偿后取得了谅解,则应对行为人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关  词】

刑事 故意杀人 吸食毒品 神智异常 醉酒 刑事责任 配偶 定罪处罚 家庭内部纷争 社会危害性 认罪悔罪 赔偿 谅解 死刑 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200981日,X吞服了一颗毒品“麻古”,随后出现呕吐及神志不清等反应。后X的朋友将其带至招待所的房间内休息。次日凌晨,怀有身孕的X也被丈夫X带至招待所房间内休息。在此期间,X突然产生杀害妻子X的想法,随即使用双手猛掐X的颈部,后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X的颈部、背部等部位割、刺二十余刀,致使X当场死亡。当X携刀逃离现场时,在招待所大厅内被群众当场抓获。案发后,X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亦向X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以X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期间,X的亲属表示谅解并请求对X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吸毒后精神恍惚的情况下,杀害了怀孕的配偶,应当判处死刑。但归案后行为人悔罪态度良好,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可否不立即执行死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审判规则评析】

吸食毒品后产生的短暂神智异常与醉酒后产生的短暂神智异常基本类似。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在犯罪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行为人系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行为人系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或者行为人系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才不负刑事责任。而吸食毒品并不包含在上述情形之中。故根据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吸食毒品的人犯罪当然也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X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服食“麻古”的后果,即将出现短暂神智不清的情况。但是,X仍然违反我国规定私自服食“麻古”,并在神智不清期间将妻子X杀害。根据上述情况,应当认定X具有故意杀害妻子X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X的行为,且手段极为残忍,其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对其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有鉴于此,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纷争,与社会上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相比,X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而且,X归案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也赔偿了X的亲属经济损失,X的亲属亦表示谅解,请求对X从轻处罚,因此应对X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 (S1003060111)

【罪    名】 故意杀人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2011621日)

【检  码】 P0815++180MM++++0310B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XX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男,汉族,1987119日出生,无业。

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犯故意杀人罪,向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81日下午,被告人X吞服一颗毒品“麻古”后,出现呕吐及神志不清等反应,被朋友安排至一招待所的房间内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X将怀有身孕的妻子X(被害人,殁年24岁)带到该房间休息时,产生杀妻念头,即用双手猛掐X的颈部,后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X的颈部、背部等部位割、刺20余刀,致X当场死亡。X携刀欲逃离现场时,在招待所大厅内被群众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X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对X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X吸食毒品后,故意杀死怀有身孕的妻子,犯罪手段残忍,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有所不同,且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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