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2017年3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日前全国人大专门召开发布会作出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全文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性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的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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