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先生在2015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到2017年6月1日止。2017年6月1日,该公司未经李先生协商,便通知将李先生调到公司市场部任组长,并自6月1日起每月降薪2000元。李先生到新岗位后并不适应该岗位的工作,加之受到降薪的处罚很是气愤。于是6月20日,李先生委托律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撤销此决定,恢复原职位和薪金。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明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和评估证据,也没有双方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证据,因此公司败诉。 案例二 刘女士,担任某公司综合部任经理,但因一次违反公司规定,致使公司受到损失,便被公司单方面调岗且每月降薪1000元。一个月后,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后经人民法院判决,驳了回刘女士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分析: 案例一,公司单方面免除李先生职务,安排更低等级岗位及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未与李先生进行过平等、自愿、有效的正式协商,属于违法行为,此外该岗位调整偏离甚至改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难以证明该公司调整岗位具有合理正当性。因此,改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韦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单方面调岗降薪,缺乏事实依据,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无效,应按照李先生的要求恢复职位和薪酬。 案例二,该公司以刘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因而对刘女士的岗位及相应的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尽管该公司对该劳动合同的变更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自刘女士被调至新岗位起,双方对此调岗、调薪已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且刘女士在申请劳动仲裁前,不曾对调岗、调薪提出异议。据此,此变更已具备了书面变更的效力,刘女士以公司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侵删)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对员工调岗、调薪,除特殊情况(员工违反法律受到行政处罚等)下,需与员工协商并征得员工同意。两个案例中,公司均存在不合理的行为,但两者上诉结果却是一胜诉一败诉,刘女士因为错过了上诉的有效时间致使申诉无效。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当面对用人单位未经个人协商同意,便采取调岗降薪等行为,一定要在一个月内及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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