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南省伊川县某中学6月14日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因为微信聊天时发生口角,一名女学生在教室内被两名女同学轮流扇耳光,并用手机录像。7月4日,伊川县教育局、公安局、政法委就此次校园暴力事件共同召开会议,并就该事件重新展开调查,学校正副校长均被撤职,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 又是校园暴力,为何屡禁难绝?不少人对校长被撤职拍手称快,这大概是对曾有学校悄悄压住不报做法的报复心态。但从治理角度出发,撤职校长并不代表铲除了校园欺凌滋生的土壤。教育的缺失导致学生行为的失范,在治理校园欺凌中,学校以其专业机构的身份被委以众望。可实际上,教育并非单一群体或部门的事,它涉及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多方面等因素。 当前,学校承担了教书育人、预防治理校园暴力等重任,但对于施加暴力的学生,学校手握的“武器”却并不给力。而学校作为暴力事件的发生地,又负有对学生的监管责任,似乎顺理成章成为校园欺凌事件“首要责任人”。其实,多数施暴者处在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依法享有教育权。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背学校管理制度应予以教育批评,不得开除。因此除了教育、教育、再教育,外加一些警告处分,学校的惩戒手段比较匮乏。去年底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但这一手段,尚无具体的细化条件和标准,而且这种专门学校面向暴力行为多发且严重的学生。而一次普通的校园暴力,往往会深深伤害学生身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学校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导致很多暴力事件仅仅以校长被撤职作为结尾,甚至校长到底是因为知情不报的行政责任,还是因为发生暴力事件监管不力被撤职,公众并不清楚。 因此,将压力施加在学校身上,并不能根除校园暴力。很大程度上,校园欺凌的根子更在家庭。可问题是,家庭因其私密性,外力较难进入并施加影响。依据婚姻法,父母教育子女是法定义务。义务教育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校园欺凌施暴者的监护人,也应在追责范围中。在校园欺凌治理制度中,除学校外,还应将施暴者监护人的教育、追责纳入其中。 校园欺凌,最该向谁问责?也许这个问题无从回答,学生行为失范成因复杂,个案之间存在差距,但眼下更需要做的,是弥补行政手段、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加强事前事后的预防、惩戒措施。我们对校园欺凌的态度是“零容忍”,但在治理举措上更要“零死角”。 (原题为《整治校园欺凌不能止于撤职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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