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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最新版本,7月1日后开具/索要发票:一表全知道,会计老板清醒看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刘刘4615 2017-07-07

目前来看,由于我们的增值税发票种类众多,而税务机关的要求中又没有描述的清晰,普通消费者因“不专业”而难理解执行,同时由于我们的各色解读遍布网络误导,以致我们的税务部门不得不出来声明。

如下是小编整理的当下的发票开具要求:

种类

是否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

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需填开

开具内容要求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电子普通发票)

可以汇总开具,辅之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但购物清单或小票理解上是属于销售方随带的,自制的也可适当说说,至于是不是让对方盖发票章,此处并没有强制规定,有了更好,清单与小票是"名义"名字,不一定非叫这个名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汇总开具“详见销售清单”,但需税控开具“清单”,否则购买方不得抵扣

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或未写“增值税普通”的发票)

暂不填写,仍按不填写方式开具(如电商、加油等)

电商通常有订单明细,或者对方提供的清单,这一点似乎是解释为必须要提供明细了!比原来的一张票多了“规定“

定额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多是直接开具在发票上

境外的invoice

不相关

基本上没有要求

不在税控机里开具,没有特别要求,如果是报关进口,会有报关明细

还有如下几个疑惑之处说明:

(1) 什么是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比如卖的白菜,结果开具发票时选择开具的名字是“蔬菜”,销售一台联想的笔记本T450,结果开具成“电脑”,卖了一个书包,结果开具成“办公用品”,这个是不是就是不按实际销售情况开具,小编认为此属于归类关系,中国语言就是这么丰富,起的名字也多了去了,一个名字在此时如果认定违规,那真就管税走到形式主义的偏向了。但是如果卖的是衣服,结果开具成电脑,这就有点问题的,这是改变了属性的变性开具。

但是现在税控里面选择编码时,相似度大,还可以自己设置或改名,目前来讲,恐怕还是难以完整的包罗所有的东西的。所以答问也是灵活的说明了这个,至于汇总开具如何开及选择编码,这个可能会有多种情形存在。比如开具“办公用品”就无法在编码中直接查到选择,除非自己新设置一个。

(2)通用机打或“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如电商京东名称的发票,不含自印的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注1

此类型发票仍是可以选择品名的情形,比如买的是饮料,但可以开具电脑配件,关于这一点,仍然需要在征管上强化或升级,同时对于销售明细如何查验,这也没有很多的在系统当中解决,因为明细是在销售商的系统中,并不在税务机关的系统中。

此时建议打印订单明细一同报销。

(3)服务是否需要明细

劳务或服务基本上就是一个事,比餐饮服务,有的人认为需要开具明细,比如用餐必须把每一项消费的菜、饮料等打印出来,其实想想服务本身就是一个事,并不是不同货物的销售,关于这一点,其实是很多人的理解不对。如果有多项服务,需要明细分开开具,那是可以的,比如餐饮、住宿、会议费等。

关于发票,是以票控税的工具,未来,仍会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小编认为需要从源头多多梳理,而不是因为强调一下就执行,或解释一下就执行,我们需要对于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进行一个完善的明确规则与执行规则。

(4) ETC开具发票

此部分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如山东高速)或通用机打发票,抵扣成问题。

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此类情形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需要识别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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