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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烟花企业征收,“特许经营权”应当要补偿

 shoodcs 2017-07-07
【导读】
 在我国部分行业特许是特色,如盐业、酒类、烟草、烟花爆竹等都是特许行业。特许经营则意味着其经营需要具备“特许”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据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则征收补偿中应当要将“特许经营权”给予特别的补偿。
关键词:特许经营权   补偿

【案情介绍】
HX花炮公司现有厂房面积39412.65平方米,JY烟花公司现有厂房面积7052.63平方米,GH花炮厂现有厂房面积5482.67平方米,均有全套组合烟花生产线。因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项目(浏阳段),HX花炮公司、JY烟花公司、GH花炮厂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
依照《蒙西至华中地区煤运通道铁路自岳阳至吉安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补偿清册》等资料,被征收人面临的问题最突出的是对于无形资产中的特许经营权的补偿问题。依照我国的特许经营,花炮行业由于其产品的易燃易爆性,长期处于高准入门槛的特许经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三个“一律”原则,使得花炮行业成了完全特许经营的行业。但是,在2013年、2016年征收方多次的前期调查中均未对HX花炮、JY烟花公、GH花炮厂的特许经营权进行补偿评估。其次,为符合花炮行业工程设计安全法规,HX花炮、JY烟花公司、GH花炮厂的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存在远超出一般建筑物的土方量,且大量建筑物具有超深基础,征收方调查时对此特点并没有涉及。

【律师参与】
1、就三家企业的“特许经营权”补偿做深入调查分析
本所律师参与后,结合三家企业的客观情况综合出其共同面临的问题:首先蒙华铁路(浏阳段)尚未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及浏阳市非住宅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正粗,该公司能够获得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其次,关于无形资产中特许经营权的补偿问题。花炮行业由于其产品的易燃易爆属性,长期处于高准入门槛的特许经营状态。
2013、2016年,征收方多次前期调查中均未对HX花炮公司、JY烟花公司、GH花炮厂的特许经营权进行补偿评估。本所律师认为不考虑该特许经营权将严重低估三家企业的价值,也没有综合考虑征收该三家企业的行业特点、市场地位的特殊性。可以说不予补偿特许经营权的无形资产的项目,将失去对特许行业的征收补偿的意义。
本所律师经过现场勘查,分别对三家企业出具了符合其特点的法律意见书,结合专业的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的依据,来计算较客观真实的补偿数额。其中对不同的估价对象和估价范围,采取不同的估价方法。对地上建筑物价值、特许经营权价值、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本次征收项目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等各项的计算详细分析,得出最终合理的补偿结果。
2、HX花炮公司的间接损失的补偿之合理合法性的阐述
并通过对HX花炮公司的现状分析,得出其停产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体现的烟花行业特许经营权丧失、厂房建造过程中的超大土方量和超深基础、财务成本、品牌和商誉等预期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尤其对其中HX花炮公司合理的间接损失因本次征收拆迁损失最大,要通过个案衡量对HX花炮公司补偿才能体现合理性。并通过损害赔偿之复原功能、间接损失补偿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等来说明对该企业间接损失补偿的合法性。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明文规定了有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特别许可制度。“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下,尤其是特许经营权来自于法律规定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特许人有提供商品和劳务的权力和义务,不得随意停止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同时对于政府而言如果申请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政府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公共事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的需要或法律的规定,授权企业生产某种特定的产品或使用公共财产或在某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这是与商业特许经营权相对立的广义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定义。因此,既然行业特许,势必因此特许给行业带来利益。则应当合法合理的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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