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相比事件原因的追查,法院审理更侧重于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衡阳市中心血站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不过,申请鉴定的,并非血液标本是否感染艾滋病毒,而是“供应给余良幼血液的采血行为有无过错”。 法院将衡阳市中心血站提供的一本血液出库明细表、医院提供的六本病历复印件,交给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但未被受理。此后,法院将血站补充的献血者档案等书面资料,交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2016年4月回函称:“经审查现有所有送检材料,仍不能满足鉴定条件。” 此后,石鼓区法院终止了委托鉴定程序。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的具体原因,一时成为谜团。 【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医院和血站“抗辩举证不能” 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5年和2016年先后在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向被告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75万余元。 被告南华附一医院辩称,医院对余良幼的治疗过程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被告衡阳市中心血站亦称,原告无证据证明血站存在过错。另两家血制品企业均称,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与其无关。 2016年10月底,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两家血制品企业提供的血液制品合格,且余良幼使用该产品是在感染艾滋病毒的四年以前,故这两家企业与余感染艾滋病无关。南华附一医院、衡阳市中心血站被认定为承责主体。一审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为548399元。 判决书称,根据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推定患者余良幼在南华附一医院输血治疗时感染艾滋病。”虽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和血站存在过错,“但是由患方承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后果对患方不公平,且医院和血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方承担。法院认为,原告方未进行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对患者可能因自身血液疾病导致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后,余良幼的子女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均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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