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江苏省农委颁布《江苏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名录实施办法”),规定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承担财政项目或获得政府资金扶持的,必须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同年江苏省某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符合名录申报条件且未按规定提交名录申报材料的情况下,向该市A区区委农工办申请列入合作社名录,该区委农工办黄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审查即同意该合作社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同年该市市委农工办发布的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中未明确规定申报项目的合作社必须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后该合作社向该市市委农工办申报了该项目并获得该市财政补贴资金100万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是:该合作社符合申报项目的主体资格条件,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观点是:该合作社不符合申报项目的主体资格条件,其骗取的补贴资金100万元系造成了损害结果,黄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名录实施办法制定的初衷来看,是为了扶持列入名录的合作社,推动该类合作社有序规范发展,所以才对列入名录规定了详细的条件和严格的审核程序,未列入名录的合作社不可享受任何财政补贴资金。其次,市委农工办下发的申报指南仅仅是对合作社申报该类项目规定的特殊条件,其效力低于省农委下发的名录实施办法,其规定的申报条件首先应符合名录实施办法的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同时符合申报指南的特殊条件方可申报,因此本案中该合作社虽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但不符合名录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应被列入名录,也就不符合申报财政补贴项目的条件,其获得的补贴资金即是损害后果,正是由于黄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才导致该合作社被列入名录,因此黄某的行为与该案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