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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聚众斗殴罪

 四维空间809 2017-07-20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行为较多的发生在公共场所,往往同时造成对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由于行为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公然向社会挑战,破坏公共秩序。这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们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斗殴的行为。

“聚众”系指为实施斗殴而纠集多人(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既包括为斗殴而有预谋的组织、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聚众斗殴罪亦可由单方构成,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以上和出于相同动机的对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可以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本罪中的“斗殴”,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撕打等加害对方的行为。仅因一方聚众伤害他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由此造成被害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大多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斗殴的双方都可以构成本罪。这种大规模或者持械进行的殴斗,不仅参加人数多,而且双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

    3.犯罪主体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系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参与斗殴态度一般或者尾随参与,且在斗殴中作用不大者,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一般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如果事出有因而互相殴斗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与聚众斗殴是有区别的。二者在互相殴斗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其行为未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故不能以本罪定罪。其中如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转化

    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对聚众斗殴转化犯认定的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务中,不能机械地、简单地把凡是致人重伤,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凡是致人死亡的,即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认定犯罪性质。

    首先,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②必须发生了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如果仅仅有轻伤的结果,也不能按转化犯来处理,可以作为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情节;③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必须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发生。如果聚众斗殴的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故意重伤他人或者致他人死亡,应当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④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能适用转化犯的规定。

    其次,具有下列情形的,对参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①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事前预谋实施斗殴,并对斗殴过程中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斗殴过程中,明知本方人员的行为有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仍持默认等放任态度,则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伤害或者杀人的行为,都应对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由于加害人实行过限的原因,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首要分子  可以不承担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②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均应共同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③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对斗殴过程中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够查清造成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地位、作用、程度等情节,以及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裁量刑罚。如果共同加害人既造成他人重伤,又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且其行为已分别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出于聚众斗殴的一个概括性犯意,对重伤、死亡后果均在预料之中,是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为,可以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只认定故意杀人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④在聚众斗殴中,各行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该人重伤或者死亡,但难以查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参与共同加害的行为人均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程度、作用等情节,酌情适用刑罚。如果发生死亡后果,除有确实证据证明共同加害人均有杀人故意的以外,一般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⑤聚众斗殴中,伤及无辜,致人轻伤的,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三,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虽然造成了重伤和死亡的后果,如果缺乏证据证明有直接行为人或者其他加害人,则应按谦抑原则,对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并酌情从重处罚。对于事前没有进行分工,斗殴中亦无互相配合的,行为人应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三、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有下列四种情节之一的,即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适用刑法规定对本罪进行处罚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聚众斗殴罪中加重处罚的四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流氓结伙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枝武器进行斗殴的。  

    2、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能再按本罪处罚,而应该依照故意伤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在聚众斗殴中致人轻伤的,应按本罪从重处罚。因此,聚众斗殴罪虽然没有死刑,但如果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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