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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承包的是任务 对价是劳务费

 快乐英平 2017-07-24

编者按:家政服务公司大多会承接其他企业的劳务,也就是其他企业将劳务任务外包给家政服务公司,不过问劳务过程,包括用工人数、工资支付等,这是采取劳务外包的意义所在。本案例中,发包方强调承包方的用工三人变为两人构成违约,并设置了较高的违约金,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01

案情介绍

省心家政服务部与新华工程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新华工程公司将本公司内的物业管理承包给省心家政服务部全权经营;新华工程公司每月支付费用及劳动保险金共计7500元,由省心家政服务部自行分配,如果由于家政服务部内部原因发生争议,新华公司拒付相关费用;合同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每一条款,如单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总额5倍的违约金归对方。此合同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双方均认可2014年7月份之前费用已结清。8月起,新华工程公司未能按月支付劳务费。省心家政服务部称自2014年8月份起新华工程公司仅支付人民币13000元。新华工程公司主张2015年7月曾支付家政服务部劳务费6000元,并拿出家政服务部的借条,家政服务部则认为该6000元系实际是用于支付混凝土公司的修车费用。省心家政服务部要求新华工程公司支付劳务费107000元,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新华工程公司答辩称,双方合同约定,须有3人从事该岗位,否则本方予以终止,家政服务部只安排2人保洁。据此本方终止了双方合同。合同终止后,家政服务部继续从事劳务,双方形成了新的劳务关系。一方面家政服务部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新华公司可依约予以扣除相应罚款;另一方面双方实际劳务费应按照2人的标准计算,应为47649元。

02

法律分析

本案例属于因劳务引发的欠款纠纷,涉及劳务合同、劳务费支付、违约金等法律问题。

一是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系。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省心家政服务部依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新华工程公司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家政服务部为新华工程公司院内进行卫生保洁,按约定每月所支付的费用由家政服务部自行分配。现在新华工程公司现既未举证证明家政服务部工作不符合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因家政服务部的两名人员而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省心家政服务部在新华工程公司处工作至合同届满为止,综合双方签订合同目的及合同的履行,新华工程公司认为家政服务部违约在先不成立。

二是关于新华工程公司已支付家政服务部劳务费的金额问题。对于双方都认可2014年7月之前的劳务费支付清楚。对于新华工程公司提交的2015年7月20日借条中载明的该6000元,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且该款项从该借条载明的内容看系家政服务部经营者本人的借款。由于新华工程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6000元是支付家政服务公司的劳务费,故不宜与家政服务部的劳务费。

三是关于家政服务部违约金的主张,新华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家政服务部劳务费,已构成违约,其应赔偿违约损失,但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家政服务部没有证据证明因新华工程公司迟延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新华工程公司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足额支付家政服务部劳务费,故其违约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之规定以年利率24%计算为宜,新华工程公司应支付以迟延付款金额107000元为基数自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注:本栏目案例是对现实发生案件的加工和改造,公司、人物、地点等名称为虚构,请勿对号入座,也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随意转载或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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