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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不足与对策

 GXF360 2017-07-24

浅议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不足与对策

梁冬明

(365200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摘 要: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的法律监督措施,也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本文试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检察建议;问题;对策

一、预防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概念

预防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结合执法办案,依照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针对发生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单位或部门在管理中存在的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突出问题,向该单位提出的纠正错误、改进机制、加强管理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性意见,是一种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预防对策,促进被建议单位完善管理,健全防范机制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

二、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不足

1.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认识误区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制保障,检察建议的落实缺乏约束力,由此造成了办案干警对检察建议性质认识不到位,只将发送检察建议作为一项工作任务,认为检察建议只是事后预防、作用不大,只需案件终结后按程序写上几句套话就可以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

2.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作用存在认识偏差

一是对检察建议性质认识模糊,部分被建议主管单位认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是作为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部门,检察建议主要针对的是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方面问题,自己单位并没有触及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对所发的建议无需理会。二是因检察建议基本上是承办人个人结合自己办理个案撰写而成,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建议是“一己之见”,同时认为制发检察建议的自侦部门只是司法机关,对所涉行业不可能是“行家”,建议不一定合理,没有可借鉴之处,多数情况不予理会或客气地回复一下了事,不能认识到检察建议对其单位管理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3.对检察建议的制作缺乏规范

一是部分建议存在套用旧格式模板情况。在制发检察建议时,未按照新的模版要求,一建议一认证逐条论证的方式,影响实现建议效果的最大化。二是检察建议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对检察建议还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规定,承办人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犯罪隐患调研深度不足,问题本质把握不准,论据不充分,说理不透彻,使得所提整改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影响被建议单位的整改积极性。三是检察建议缺乏专业性。由于缺少专业背景知识,检察建议一旦涉及到对涉案行业的专业知识有较高要求时,制发的建议常会缺乏专业性和实际操作性,造成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况,使接收单位难以接受,有损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权威。

4.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力

一是跟踪落实工作没有得到重视。作为职务犯罪预防手段的检察建议,由于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检察建议的落实缺乏约束力,办案人员往往以发出检察建议为终结,对被采纳及其落实的情况没有进行及时跟踪回访或要求该单位及时反馈落实信息。二是缺乏完善的跟踪落实制度。自侦部门在发出检察建议后,虽然开展了检察建议回访工作,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回访人员不确定,回访内容、回访目的不明确,回访形式单一等,使得跟踪落实流于形式,最终检察建议的预期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三是跟踪落实力度不够。在现实的工作中,办案人员把中心放在检察建议制发上,跟踪落实工作力度不够,对被建议单位能否实现通过建议整改问题、完善管理并没有进一步的确认和监督。即使是已经跟踪落实督促被建议单位建章立制、整改落实的,但缺乏常态化的跟踪落实,往往会出现反弹现象,甚至是产生新的犯罪问题。

三、检察建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更新工作理念,健全考核机制

一是办案干警要更新工作理念,在思想上把检察建议工作作为反腐斗争、保障民生、服务大局的重要措施,不仅仅把检察建议工作当成任务来完成,更要将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自侦部门的惩贪防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将检察建议实际效果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使检察建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制定科学、合理,具有良好导向性的检察建议考核体系,不再单纯考核制发数量或被建议单位是否回复,把考核的着眼点放在检察建议论据、材料是否充实、说理是否充分、发送后是否取得实效等方面。

2.严格规范制作,深入调查研究

一是要摒弃公文式、程式化语言,规范检察建议内容,内容要由事实部分、说理部分、建议部分、结尾部分以及附上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组成,增强其说理性。二是检察建议要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前瞻性、专业性。办案干警要深入调查研究,实地调查摸底、现场走访、问询专家等,在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始数据材料基础上,认真分析案发单位所在行业的犯罪特点、规律及原因,找准案件背后的管理漏洞以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作检察建议,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三是要加强沟通协作,围绕检察建议的内容,广泛听取案发单位的意见,深入了解案发单位的实际困难与改进需求,共同商讨整改措施,促进整改措施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使被建议单位更乐于接受、便于接受。

3.落实回访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一是落实回访制度。要规定回访时限、回访方式、回访人员、回访备案、情况反馈调查等,建立起常态化的回访机制,将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实到实处。二是加大监督力度。在跟踪督促检察建议落实过程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单位,主动进行沟通协作,阐释检察建议内容,共同研究整改措施,达成共识,从而使检察建议更好地起到延伸办案效果、突出法律监督实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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