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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纠纷案中风险损失承担问题研究

 GXF360 2017-07-24

浅谈经济纠纷案中风险损失承担问题研究

李贵芝

(300011 天津钧星律师事务所 天津)

摘 要:随着国内外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纠纷不可避免会产生的。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因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引起的争议。这种争议一般发生在经济管理过程、经济流转、经济联合,以及企业之间的竞争过程中。下面就不同原因引起风险的损失承担问题和有关风险损失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关键词:经济纠纷;风险损失;承担

一、经济纠纷概述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二、市场急剧变化给合同履行带来较大风险损失的处理与损失责任的承担

经济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自己所承担义务的行为。其中实际履行是一种重要履行方式,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必须按照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来取代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当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应继续履行。只要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不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可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供需情况变动往往会引发商品价格的急剧变动,给已订立合同的履行带来较大的风险损失,履行期长的合同更容易遇到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发生风险损失后,有的当事人往往因对方当事人履约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对方违约,要对方承担风险。

一般的价格波动是经济活动参与者应该预见到的,一般的风险应由当事人按合同履行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但一些大的波动往往又是当事人难以预见、避免,无力克服的,有时又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风险损失。应该允许采取一些补救办法。特别像某些产品,原来供不应求,预计需求量很大,价高利大,引起不少单位投资建厂、订购原料、扩大生产,不少商贸企业大量订货。但由于对需求预计过高,或出现了特殊情况,就可能出现供过于求,价格猛跌,使不少合同履行带来巨大的风险损失。对这种纯属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是否可规定一个界限,当价格变动超过一定范围,或交易额亏损超过一定数额,允许对原合同进行修订。允许一方要求对方对尚未采购的商品不再采购和不再供货。长期合同更应允许对后期的合约条款修订或撤销尽量减少风险损失。如果价格的波动确实给一方在经营中带来巨大的风险损失,是否还可允许对原合同价格作适当调整,由供方让点利。如果一方因陷入困境,但还有复苏的可能,则在还债期限上给以宽限,使其不致因偿还到期债务陷入。一些履行期较长的建筑承包工程,如果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程度,也应允许对承包价格作适当调整。

对一方在履行中有违约和瑕疵的情况,也要作实事求是的分析。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当然有格撤销合同,由违约方承担风险损失。但如果一方正在履约,只是交货晚了几天,或质量基本合格,只是有些小毛病,仍可正常销售,就不宜撤销合同,而应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合理承担风险损失,要求在履约中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

在已经发生风险后,双方都应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标的物,尽快减少损失。不要因不履行合同而扩大损失,如果因为不履约不能及时处理标的物而扩大的损失,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三、几个有关联的合同发生风险损失时的综合处理

所谓有关的合同,是指与一项交易有关的几个联系合同,或为完成某项交易而订立的几个不同要素的合同。也指有关当事人之间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几个合同。发生风险以后,这几个关联合同的债务人没有能力全部偿付各个有关联合同各债权人的债务,但还控制着这些关联合同履行中的部分财产,在这类情况下,综合处理几个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单个处理各个合同关系,可以更公平合理地调整几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种情况是某一宗交易中的一个当事人经营失误,无力全部偿还,欠下几个有关联合同当事人中的几个债权人的债务。

还有一种是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情况风险应由某一方承担,但因有关联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其他当事人对承担风险也有一定的责任,则风险损失也可特殊处理,由有关当事人共同承担。譬如银行之间的拆借合同,拆出行一般是不承担拆借资金贷出后的风险的。只要拆入银行继续经营,没有倒闭,就必须按拆借条件按期向拆出行归还资金。拆入行将拆入资金用于何处,则完全是拆入行自己的责任,拆出行不得干预,也不能在拆借利息之处谋取额外的利益。如果拆出行通过某种关系取得某种特殊的额外利益,那就把原来单纯的拆借关系为一种新的关系,则风险损失的承担可能又需要重新研究。

四、经济活动中有欺诈或一方当事人被诈骗时风险损失的承担

经济活动中有欺诈或欺骗行为,往往给对方造成损失。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都应该提高警惕,避免被对方欺诈或诈骗,减少因此带来的损失。但一旦遇上,一般说被骗的就只能承担损失风险,不能无根据的设法把风险转嫁给其他人,更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欺诈一方自己遭遇到风险损失,更应由自己承担。

(1)债权人自己进行欺诈活动的,无权向受骗的另一方要求赔偿风险损失。

(2)债务人以欺诈手段骗取了某些人的资产用于归还所欠债务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注意保护新老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并尽量减少总的风险损失。

正常经营的当事人,有时也会因资金周转的关系将某一笔收入用于履行新的合同的资金去归还到期欠款的,只要用于履行新合同的资金确能如期支付,就能维持继续经营。但有的已经经营亏空的当事人,事实上已经资不抵债,在债权人索债时,往往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新的客户的资金向老债权人偿债,新的债权人在协议无法履行时也提出索债,造成复杂的债务纠纷。这些问题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

参考文献:

[1]畅斌.从一起经济纠纷案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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