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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评估报告

 追梦文库 2017-07-2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中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查×,男,1969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君,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志光,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淳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及其辩护人王君、刘志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查×于2007年间,在任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西六环路占地拆迁评估期间,编造虚假的《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用于计算拆迁补偿,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97万余元。
被告人查×于2013年3月26日被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查×在承担评估职责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被告人查×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查×认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表示认罪服法。
被告人查×的辩护人刘志光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查×不具有估价师的专业资格,其编造虚假的《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不属于法律意义的证明文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查×的辩护人王君的辩护意见是:查×在评估登记时是基于对整体大局的平衡而为怪村多登记树木的数量,其提供具有虚假成分的登记表并不直接引发997万元的经济损失,不会必然导致郭×2、荣×2等人非法侵占拆迁款的后果,没有严重的主观恶性,不属于情节严重,对查×不应以犯罪论处;查×具有主动交待情节,应按照自首的原则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负责建设北京市西六环路丰台区段工程,通过招投标程序,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恒基评估公司)中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开元恒基评估公司负责西六环路丰台区段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树木的拆迁评估工作。被告人查×作为开元恒基评估公司总经理,在负责对西六环路丰台区段占地拆迁提供评估服务过程中,受他人指使,故意将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怪村中心村核桃树数量虚报为9901棵,并据此出具虚假的《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用于计算拆迁补偿款,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97.8万余元。被告人查×于2013年2月22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电话传唤谈话,查×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怪村中心村党务副书记)的证言:郭×2作为怪村中心村党总支书记,全权负责怪村中心村事宜,也包括六环路拆迁的事项。
2、证人刘×1(丰台区王佐镇怪村中心村村主任)的证言:2007年西六环路丰台区段占地拆迁过程中,其是怪村的副主任,主要负责治保。当时怪村的书记和村主任都是郭×2,他负责怪村的全面工作。
3、证人龚×(北京鹏程盛昊商贸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北京鹏程盛昊商贸公司是由张各庄村、怪村、刘太庄村的农工商联合公司改制合并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郭×2。其负责护村防火、绿化工作。怪村集体研究在六环路拆迁中,通过抢盖抢种为村里挣些钱,村里的原生核桃树就一百多棵。《六环路项目树木汇总表》上的数字是虚假的,其签字的时候没有这么多。
4、证人陈×(北京鹏程盛昊商贸公司会计)的证言:其是怪村的会计,村里的工作由郭×2负责。鹏程盛昊的账户就是怪村的账户。在六环路拆迁中用文远程中心账户收取400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其工作主要是见票入账,一般都听郭×2的。抢栽是郭×2安排的,村里种不下9901棵核桃树。2007年11月16日转出的380万元是给秦×的地上物补偿款。当时秦×跟怪村的结款不多,这么一大笔钱是以拆迁补偿款的名义,是郭×2让其这么做的。六环路占地拆迁补偿款有4070万元打到了文远程中心账上,有128万元打到了鹏程盛昊公司账上,在发放过程中,原则上不动鹏程盛昊公司账上的钱,也就是说鹏程盛昊公司的钱与六环路的地上物拆迁补偿款是分开的。2007年底前,六环路地上物补偿款发放完毕,对账单显示2007年12月30日的时候,鹏程盛昊公司账上有118万余元,实际上,这段时间鹏程盛昊公司的钱没有减少。发给秦×380万元后,账上只剩下了24万余元,但是还有地上物拆迁补偿款的钱陆续从文远程中心进入鹏程盛昊公司,比如2007年11月21日的500万元,所以,发给秦×的380万元,都是地上物拆迁补偿款。
5、证人武×(北京鹏程盛昊商贸公司出纳)的证言:文远程中心成立后没有任何业务,目的就是为了存放六环路地上物补偿款,文远程中心的法人是郭×2。文远程中心和鹏程盛昊公司账户里钱都由郭×2决定支取。
6、证人孙×1(北京工达耐火材料公司总经理)的证言:房屋拆迁补偿和附属物补偿款一共为6844203.27元,按照郭×2的要求,有一部分院墙和房子是村里的,留给村里170万元,实际上其获得六环路拆迁补偿款521万元。怪村分两次支付,一次现金,一次是金额为2606753.19元的转账支票。第二份拆迁补偿协议金额2606753.19元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其没有收到过上述钱款。
7、证人孙×2(北京工达耐火材料公司会计)的证言:拆迁补偿协议金额2606753.19元上的签字不是孙×1本人签的,“刑”字写错了。怪村分两次支付拆迁补偿款,一次现金,一次是金额为2606753.19元的转账支票,共计5213506.38元。
8、证人李×1的证言:其涉及拆迁的地是其和孙×4合租的,后孙×4把土地转给了其。房屋拆迁补偿和附属物拆迁补偿一共为10102211.81元。2007年11月5日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其没有收到过215.774万元。
9、证人李×2的证言:六环路拆迁占用粉煤灰厂的地,其以茹生页岩砖厂的名义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共计923728.75元。甲方怪村村委会,乙方北京茹生页岩砖厂,建筑面积2369.49平米。这份协议不是其本人签的字。2369.49平米的厂房是村里在其粉煤灰厂内盖的。2004年4月1日《土地承包合同》是郜×1在2007年让其补签的,用于多拿补偿款。
10、证人秦×的证言:其跟郭×2是很好的朋友,郭×2在做二手车生意的时候经常借用其的身份证。其不知道以其的名义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由鹏程盛昊公司给其账户打了人民币380万元,其觉得应该是郭×2以其的名义开的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其没有见过,上面也不是其签的字。2010年9月,郭×2让其去办理保单撤单业务,其才知道郭×2以其的名义买保险的事情。
11、证人郭×1的证言:郭×2是其父亲,新华保险公司保单上的签字是其父亲让其签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12、证人项×(北京阳通四海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07年11月,其帮助荣×2入了一张96万元的转账支票,出票单位是北京文远程科技开发中心。入账后提出现金交给了荣×2。
13、证人包×(开元恒基评估公司股东)的证言:2006年初其和查×成立了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西六环路的评估工作,其和查×有分工,其负责房山段,查×负责丰台段。拆迁补偿款下发的依据就是评估报告和附随的树木价格标准。
14、证人王×的证言:其在开元恒基评估公司没有任职,只是将其的评估师资格挂靠在这家公司。评估报告上的签字不是其签的。
15、证人丁×的证言:查×是其妻子的哥哥。其把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查×,是让他把其的户口办到农村去。其没有到过北京,开户和取款凭条上的签字不是其写的。
16、证人马×的证言:2007年间,荣×2用其身份证在王佐镇的农商银行开了一个账户,说是他在澳门放债的利息。
17、证人刁×的证言:荣×2是其妻子的哥哥,取款凭条上面刁×的签字不是其签的。
18、证人荣×1的证言:其是荣×2的妹妹,在2007年间,荣×2向其借钱,当时其手里没有钱,只有其丈夫刁×名下的一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折,里面好像有2000余元,其将刁×的存折给了荣×2。其没有告诉刁×。
19、证人刘×2(首发集团副总经理)的证言:西六环丰台区段的评估公司是开元恒基评估公司,负责人是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20号文件是为抢栽抢种制定的补偿标准。25cm直径的核桃树需要好几十年才能长成,也就不可能考虑在抢栽抢种范围内。评估公司把核桃树写成25cm地径有规避20号文件之嫌。
20、证人孔×(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工人)的证言:《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三)》上面的签字是其签的,其的签名平时就是这样的。其当时是代表首发公司对清登进行监督,其记得当时签字的时候核桃树数量没有这么多,如果这么大的数量其肯定会提出来的,至于为什么写成“48+9853”,其就不清楚了。25cm地径的核桃树意味着核桃树是原生的,要长六七十年。
21、证人刘×3(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工人)的证言:其受首发公司委派,借调到首发建设拆迁部从事评估公司清登的监督工作。其和孔×参与了2007年西六环路丰台段怪村中心村占地拆迁的清登工作,评估公司是查×。评估公司负责清点苗木的数量,但他们主要是看拆迁的范围,具体怎么清点数量他们不管。其和孔×负责监督评估公司清登,具体评估公司怎么计算的其不清楚。查×在清点之后,便将数字登记在一张表里,因为其不是专业评估人员,所以不清楚查×是如何清点的。《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三)》是评估公司清登时计数的表,上面是孔×本人签的。25cm的核桃树属于成材树了,起码要长几十年。9901棵核桃树基本上就是一大片树林了,怪村当时拆迁不可能有这么多核桃树。如果老孔签字时有这么多核桃树,一定会跟其说的,不可能在上面签字,其觉得评估公司在上面造假了。查喜林登记成25cm地径的核桃树,言下之意就是这些核桃树是原生的,也就不可能是抢栽抢种的,他们这么做是一个技术性操作,把20号文件给绕开了。
22、证人刘×4的证言:2010年4月13日,其父亲刘×5因患肝癌住进了北京佑安医院,2010年5月27日去世。郭×2曾带着怪村中心村的班子成员来看其父亲,其跟母亲陪在其父亲身边,当时其父亲已经不能下床了,郭×2他们寒暄了两句后就走了。其父亲去世后,郭×2没有跟其家联系过,也未提及他保管着刘×5的财产或是遗产。
23、证人孙×3的证言:2010年4月13日,其丈夫刘×5因肝癌住进了北京佑安医院。郭×2探望的时候,其跟女儿就在刘×5的病床边,住院后没几天刘×5就起不来了。
24、证人郭×2的证言:怪村中心村是在2006年由黄瓜园、怪村、刘太庄、张各庄、罗家坟五个自然村合并而成。其任支部书记,杨×(女)是副书记,委员有刘×1、刘×6,郜×1。其作为中心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怪村中心村的全面工作。怪村中心村有四个账户,包括怪村农工商联合公司、北京鹏程盛昊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文远程科技开发中心、刘太庄农工商联合公司。2007年底六环路占地的两笔补偿款,其中4070余万元是由乡里打到文远程中心账户,128万余元由乡里打到鹏程盛昊公司的账户。钱都是补偿给村里的。
在六环路征地拆迁过程中,荣×2先找到其,让其从怪村中心村集体账户中套些钱出来。其当时没有同意。后来刘×5找到其,也跟其说从里面套些钱出来。因为刘×5是王佐镇的纪委书记,又在怪村中心村挂职,其不好驳面子,再加上刘×5许诺之后让其到镇里工作,其就同意了。荣×2提出以种树的名义多挣2000万元,他自己拿1000万元,给怪村留1000万元。但之后一共才多补了1000多万元,其对荣×2说最多拿走600万元。最后跟荣×2定了最多给他600万元。刘×5说他拿180万元,让一个姓马的从中拿200万元。荣×2自己拿了96万元,当时文远程中心账户直接将96万元以拆迁补偿款的名义支付给了一家叫做阳通四海商贸中心的公司。具体钱的走向分三块96万元、521.8万元和380万元。
当时怪村为拆迁已经开始种树了,种的银杏和杨树。荣×2第三次找到其,说弄点树挣点钱成不成,其就同意了。荣×2说他去跑这事,他去找人把树变成值钱的树。评估后有9900多棵树被评为“原生核桃树”,每棵补了1000多元人民币。
开元恒基评估公司出具的“北京市六环路丰台段拆迁公司王佐镇怪村树木底单原件,里面很多都不属实,比如核桃树,规格25,数量48+9853,村里原来确实有一些原生核桃树,大概有140棵左右,郜×1和龚×那里都有底。还有登记的侧柏和银杏树,这里面登记的侧柏和银杏一共有5万多棵,实际上村里只有3万多棵。因为这些侧柏、银杏都是拆迁前临时抢种的,银杏树是其找人到房山买的,侧柏是其让龚×去找刘长合买的。在清登之前,刘×5跟其说过已经跟查×那边商量好了。刘×5和荣×2到村里看见抢种的22000棵树,说都算成核桃树。这样其才和龚×、郜×1把核桃树定为22000棵,最后定下9901棵也是刘×5认可的。荣×2最先向其提出种树并从里面拿钱,评估核桃树的事情荣×2找过三次,之后他找其拿钱,617万多元都是被他拿走了。
25、证人荣×2的证言:2007年,首发集团派员进驻以后,王佐乡纪委书记刘×5找到其,让其去找郭×2,让其跟郭×2说评估的时候多算树木的数量,具体什么树其记不清了,到时候能多得拆迁补偿款,多出来的拆迁补偿款大家分了。之后郭×2同意了。拆迁补偿款下来以后,郭×2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他那里拿钱。一次是刘×5让其去拿100万元,但是郭×2就给了一张96万元的支票。第二次其从郭×2处拿了521.8万元。拿这笔钱的时候,其把王×2的身份证交给了郭×2,他让手下的人以王×2的名义办了一张存折,之后郭×2让他们财务把钱打到王×2的存折里,然后把存折交给了其。其拿着王×2的存折取过现金,还转了两笔钱,其中一笔用其妹夫刁×的存折转出王×2存折内的一笔钱,多少钱其记不住了。刘×5还给其一个叫丁×的存折,其从王×2的账户里划走100多万元到丁×的账户内。其先取了150万元给刘×5,之后又按照刘×5的要求给了一个山东人200万元。其印象中其就得了70万元,96万元的支票给其儿子同学项×的公司,让他把支票换成现金,并打到其朋友马×的账户里。之后,马×把这96万元转到了其农商行的账户里。这里边也给了刘×520多万元。
96万元和521.8万元是给怪村的拆迁补偿款,这笔钱是靠多算树木数量,多评估出来的钱。其用王×2的身份证开了银行账户,收了521.8万元,之后转到了其妹夫刁×的账户,还有一个姓丁的账户,具体多少钱以查账为准。账户里还有二三十万元,让王×2拿走了。其也从中取过钱。其一共给刘×5现金350万元。其认识查×,他和刘×5比较熟。在贪污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刘×5出的主意,郭×2控制着拆迁款的走向,其在其中就是跑腿的,还有就是把拆迁补偿款换成现金给了刘×5。
(二)书证
1、北京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关于研究推进西六环路建设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8期证明:2009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西六环路建设的会议,要求市有关部门按照倒排工期要求,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拆迁协调力度,确保2009年9月底前西六环路建成通车。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文件“关于加快西六环路拆迁建设征用丰台区土地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2007)597号证明:按照西六环路规划设计,良乡至寨口段需征用丰台区长辛店镇、王佐镇土地1332.3亩,按每亩土地20万元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六环路(良乡至寨口段)工程丰台区段征地拆迁工作情况证明:六环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征地拆迁资金由首发公司负责支付,由区县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和拆迁公司进行相关工作。首发公司工作人员、区镇村各级政府及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估公司、拆迁公司、产权人共同在现场划分各区、镇、村行政界限并对需拆迁的住宅及企业房屋、树苗木及各类农田地上物进行调查登记,各方均需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关于该工程首发公司资金来源,国家安排中央专项基金(车购税)5.82亿元、北京市安排养路费和专项资金29.38亿元,共计35.2亿元作为项目基本金,其余部分由首发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4、西六环路(良乡至寨口段)工程丰台段拆迁评估项目中标通知书证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西六环路(良乡至寨口段)工程丰台段拆迁评估项目进行了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征地拆迁办公室确定,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西六环路(良乡至寨口段)工程丰台段拆迁评估项目的中标单位。
5、协议书证明:甲方(委托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乙方(受托单位)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乙方负责六环路工程(丰台区段)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树木的拆迁评估工作。
6、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镇建委参与六环路拆迁评估过程的说明”证明:六环路拆迁现场评估由首发公司牵头,首发公司、镇建委、镇监察科、开元恒基评估公司、村委会、被拆迁人共同参与现场地上物认定清登,清登后由评估公司做出评估,镇建委主要负责协调和监督工作。
7、北京开元恒基评估公司出具的北京开元恒基评估公司树木及其附属物估价结果表证明:估价时间2007年6月8日,地址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怪村,其中核桃树9901棵,金额1173.2685万元。评估师包×、王×。
8、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证明:登记时间为2007年7月三四日,工达耐火材料公司涉及拆迁树木共计14405棵,其中,银杏树有13000棵。填表人查×,产权人孙×1,见证人龚×,建设单位孔×2。怪村集体共有:其中核桃树9901棵,雪松8117棵。填表人查×,产权人郜×1,见证人龚×,建设单位孔×2。
9、北京六环路(良乡至寨口段)单位拆迁调查表证明:北京工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孙×1)涉及拆迁面积2345.44平米;北京茹生页岩砖厂(李×2)涉及拆迁面积115.64平米;爱谛森世纪园(孙×4)涉及拆迁面积656.95平米。
10、北京六环路(丰台区段)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证明:六环路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王佐镇的怪村、西王佐村。
11、六环路良乡至寨口段公路工程(丰台区段)征地拆迁工作委托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设计变更增加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协议书证明:2007年9月30日的协议列明:王佐镇怪村涉及原生木34807棵,西王佐8845棵。工达耐火材料公司(孙×1)涉及拆迁面积2345.44\2281.2平米,北京茹生页岩砖厂(李×2)涉及拆迁面积115.64平米,爱谛森世纪园(孙×4)涉及拆迁面积656.95平米。2008年3月1日补充协议,因漏项增加对工达耐火材料公司(孙×1)拆迁补偿55.06421万元,北京茹生页岩砖厂(李×2)23.484万元。
12、六环路工程(丰台区段)征地拆迁预付款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证明:2007年10月31日,丰台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杜×)与王佐镇人民政府(卢×)签订《六环路工程(丰台区段)征地拆迁预付款协议》及《六环路工程(丰台区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1、征地拆迁工作由乙方(王佐镇)负责组织具体实施。2、房屋及地上物拆迁补偿工作,按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3、经甲乙双方协商,征用土地补偿费、企业房屋拆迁补偿费、树苗木补偿(原生)费、树苗木(按文件核定密植)费、附属物补偿费、集体树苗木补偿费,确定总补偿费用为人民币310253999元。
13、六环路工程(王佐镇段)征地补偿协议证明:2007年11月2日,丰台区王佐镇政府(陈×2)与王佐镇怪村村民委员会(郭×2)签订《六环路工程(王佐镇段)征地补偿协议》,协议内容:(1)征地拆迁工作由乙方(怪村)负责组织具体实施。(2)房屋及地上物拆迁补偿工作,按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3)确定总补偿费用为人民币92081559.95元。其中地上物补偿共计人民币40701559.95元。
14、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暂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进账单、收据证明:2007年9月30日、11月30日,王佐镇分两笔收到(2亿+1.1025亿)丰台区人民政府拆迁办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10253999元。
15、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支付怪村地上物补偿款明细账、记账凭证证明:2007年12月30日,凭证号093,付怪村地上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1991042元。记账凭证摘要:镇政府拨六环路地上物补偿款金额人民币41991042元。
16、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证明:2007年11月5日,怪村中心村收到六环路地上物补偿款,金额人民币40701559元。2007年11月13日,收到六环路地上物补偿款,金额人民币128.94万元。
17、进账单、转账支票证明:2007年11月5日,北京文远程科技开发中心收到王佐镇政府开出的9049号转账支票,金额为40701559元。2007年11月13日,北京鹏程盛昊公司收到128.94万元。
18、租赁协议书证明:2001年7月30日,甲方丰台区王佐乡刘太庄农工商联合公司与乙方北京工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乙方租赁甲方京西教练场东侧,刘太庄村公路向教练场方向路边南侧,原村办汽车组装厂院内,办公室5间110平米,厨房2间10平米,厂房350平米。租赁期至2021年11月30日。甲方法人代表郭×2,乙方法人代表孙×1分别签字。
19、土地承包合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明:北京茹生页岩砖厂,投资人李×2,企业住所丰台区王佐乡怪村村东。2004年4月1日,王佐乡刘太庄农工商联合公司(郭×2)与李×2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
20、土地租赁合同证明:2001年9月22日,王佐乡刘太庄农工商联合公司(郭×2)与孙×4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包期限至2029年4月15日。
21、协议书证明:2007年11月10日,甲方王佐镇怪村村委会(郭×2)与乙方北京茹生页岩砖厂(李×2)签订六环路拆迁协议书,依据评估报告,甲方王佐镇怪村村委会支付乙方北京茹生页岩砖厂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23728.75元。
22、协议书证明:2007年11月7日,甲方王佐镇怪村村委会(郭×2)与乙方工达耐火材料公司(孙×1)签订六环路拆迁协议书,依据评估报告,王佐镇怪村村委会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123506元。
23、委托书、协议书证明:2007年1月1日,孙×4委托李×1全权办理丰台区王佐乡怪村中心村爱谛森世纪园土地及地上物的一切事宜。2007年11月5日,甲方王佐镇怪村村委会(郭×2)与乙方李×1签订六环路拆迁协议书,依据评估报告,王佐镇怪村村委会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025981元。
2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结算凭证、鹏程盛昊公司对账单证明:2007年11月12日,鹏程盛昊公司转账至李×2账户人民币923728元。
25、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结算凭证、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存根证明:2007年11月8日,北京工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文远程中心出具的6853号转账支票。金额为人民币2606753.19元。
26、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结算凭证、鹏程盛昊公司对账单证明:2007年11月8日,鹏程盛昊公司转账至李×1账户人民币10025981.81元。
27、郭×2伪造的虚假拆迁补偿协议证明:2007年11月11日,甲方王佐镇怪村村委会(郭×2)与乙方北京茹生页岩砖厂(李×2)签订六环路(王佐段)拆迁协议书,依据评估报告,王佐镇怪村村委会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21.35万元。
28、郭×2伪造的虚假拆迁补偿协议证明:2007年11月7日,甲方王佐镇怪村村委会(郭×2)与乙方孙×1签订六环路(王佐段)拆迁协议书,依据评估报告,王佐镇怪村村委会支付孙×1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606753.19元。
29、郭×2伪造的虚假拆迁补偿协议证明:2007年11月5日,甲方王佐镇怪村村委会(郭×2)与乙方李×1签订六环路(王佐段)拆迁协议书,依据评估报告,支付李×1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157740元。
30、虚假拆迁补偿协议的付款凭证证明:支付李×1地上物补偿款人民币12183722元,支付茹生页岩砖厂地上物补偿款人民币6137235元,支付孙×1地上物拆迁补偿款人民币7820259元。
31、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查询附件、交易明细单、取款凭条证明:秦×名下账户×××,于2007年11月16日进账380万元,同日转出200万元,12月19日提现180万元。
32、北京农商银行王佐支行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账户,于2007年11月16日从北京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进账380万元,同日转至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200万元。
33、查询附件、资金来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凭条证明:郭×2名下账户×××,于2007年12月21日存入现金18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后转为获取存款。
3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个人客户信息、交易明细单证明:2010年9月19日,秦×名下×××账户转账至郭×2名下0200006401005107377账户内214.6319万元。
35、秦×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据证明:2007年11月16日,秦×购买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保费200万元。2010年9月3日,退还保费214.63万元。
36、郭×2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据证明:2010年9月20日,郭×2购买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两份保险,保费共计200万元。2010年9月26日,郭×2购买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保费100万元。
3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2007年11月10日,以补偿款名义,使用支票(6854)支付96万元。
38、银行结算凭证、鹏程盛昊公司对账单证明:2007年11月13日,鹏程盛昊公司转账521.8万元,收款账户王×2。
39、王×2银行账户查询结果证明:账号×××。2007年11月10日开户,11月13日收到521.8万元,2007年11月15日取款二笔,分别为65万元和40万元,21日取款50万元(签字荣×2),22日转出57.2万元(对手账户为李×3),12月5日转出21万元,13日转出170万元(刁×),20日转出103万元,2008年1月13日转出最后一笔16649.61元。
40、丁×银行卡交易查询结果证明:2007年11月12日在农商行翠微分理处开户,同年12月13日存入170万元,12月20日取款20万元,22日取款47万元,27日取款85万元,28日取款4万元,29日销户并取款13.67万元。
41、刁×银行卡交易查询结果证明:2007年12月20日存入103万元,至2008年4月间分30多笔,以每笔3万或4万元提现,提现地点均为王佐和良乡。
42、马×银行卡交易查询结果证明:2007年11月21日存入36.12万元。
43、荣×2银行卡交易查询结果证明:账户:×××,2007年12月23日存入65万元,2008年1月18日提现20万元,转入定期账户×××内43万元。2008年12月18日提现20万元。
4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证明:刘×5于2010年5月27日因肝癌死亡。
4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制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证明:2007年4月12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2007)20号文件,主要内容是:1、在基本农田抢栽抢种树木苗木,不予补偿,按照违法用地查处;2、区县人民政府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征地范围在抢栽抢种树木苗木不予补偿。3、自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符合《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13条的给予补偿,超过相关栽植密度,超过部分不予补偿。经济林栽植密度,核桃树每亩33-111株,银杏(胸径3cm)、雪松(高1.5m)每亩40-267株。
46、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北京文远程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怪村145号,法定代表人郭×2,注册资金50万元,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账户为×××。
47、北京鹏程盛昊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结算申请书证明:北京鹏程盛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张各庄村,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2,成立日期1994年6月10日。
4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9、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在查办郭×2贪污案件过程中,发现评估公司虚假评估,于2013年2月22日将该公司总经理查×约至市检二分院进行谈话,查×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之后两次谈话也供述稳定。2013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查×被侦查人员约至市检二分院后,向查×宣布立案决定,查×仍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0、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被告人查×的自然情况及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1、被告人查×的供述:开元恒基公司是2006年1月成立的,公司的实际股东是其和包×。经营范围是房地产相关不动产评估以及房地产咨询。公司成立半年后取得三级评估资质(暂定),是有评估资质的。2007年4月底,开始进行六环房山段的入户清登工作(清登是指把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地上物等进行清算登记)。到了5月中旬,其找到丰台区建委的刘×7主任,争取六环路丰台段的评估工作。到了2007年6月,丰台区通知其参加六环路碰头会,要求其先评估后再参加招投标程序,如果不中标,按照工程量结算。7月份,沙锅村清登完之后,在进入怪村的头一天晚上,王佐镇纪委书记刘×5给其打电话,说明天清登的时候,让其多评估出15000棵核桃树。其说根据当时情况,尽量能加多少加多少。其当时很清楚,刘×5就是打拆迁补偿款的主意。刘×5的意思就是让其多评估核桃树,他们好从里面捞好处。第二天一早,其公司和首发集团的刘×3和孔×、拆迁公司的一个姓李的人,镇里的李×4,村委会的郜×1等人开始对怪村进行清登。其负责清登苗木,先在主干道上划定了一个取样的范围,取样结果是核桃树48棵,按照实际推算是在400棵左右,取样的直径其统一记成25cm。之后,在怪村村委会,郭×2拿出来他们村统计的树木量,其他种类的苗木数量差不多,但是核桃树报的22000棵。当时其就意识到刘×5跟郭×2之间肯定是通了气。后来经过多次的商量,最后确定是9901棵。9901棵核桃树是在48棵的基础上加上9853棵,9853的数字是其把其他树木的数字加到一起得出来的。《地上物登记表》,第9项,“核桃、地径25cm,数量48+9853”就是其当天清登的表格。《北京开元恒基评估公司树木及其附属物估价结果表》核桃树25cm,9901棵,金额为11732685元。这份报告只能是估价师签名,所以包×和王×就是挂名。拆迁补偿款是在2007年年底下发的,依据的就是开元恒基公司的评估报告。
拆迁补偿款下来之后,刘×5给其打电话,约其在南宫水上世界对面的洗浴见面。他让其拿一个别人的证件,他去开一个账户,怪村拆迁补偿款中给刘×5的和其的钱打到里面。开始其不同意,后来,其在送他回去的路上,把其妹夫丁×的户口给了刘×5。第二天或者第三天,其找到刘×5,说这钱不能拿,一是其就是为了帮刘×5的忙,自己没想拿钱;二是其本身是评估公司的老总,公司已经得到了报酬,三是评估报告没出来前,郭×2就对外散播说评估公司给他们多算了好多核桃树,如果其再拿钱,今后就没有办法工作了。过了几天。在沙锅村委会,刘×5让人把丁×的户口本拿过来,之后上了其的车。把户口本还给其,并给了其5万元,他说这5万元是感谢其的帮助。后来其回忆,因为当时刘×5曾经在其公司报销两笔费用,一个9000多元,一笔是2.3万元。刘×5当时说如果不拿,就算其还的报销费用。这5万元其都用于公司招待客户吃饭用了。
在核桃树的问题上其提供了虚假的评估报告,怪村多分得1000余万元补偿款。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骗取了国家的公款,其为他们骗取国家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关于被告人查×的辩护人刘志光所提查×不具有估价师的专业资格,其编造虚假的《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不属于法律意义的证明文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开元恒基评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被告人查×作为该公司总经理,系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依据开元恒基评估公司出具的《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发放拆迁补偿款,《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具有证明文件的作用。被告人查×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国家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故查×的辩护人刘志光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查×的辩护人王君所提查×在评估登记时是基于对整体大局的平衡而为怪村多登记树木的数量,提供具有虚假成分的登记表并不直接引发997万元的经济损失,不会必然导致郭×2、荣×2等人非法侵占拆迁款的后果,没有严重的主观恶性,不属于情节严重,对查×不应以犯罪论处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查×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造册登记,其却故意违背客观事实,提供虚假数据,最终导致郭×2、荣×2等人骗取拆迁补偿款,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主观上对虚假登记所引发的后果是明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应予惩处,故辩护人王君的上述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王君所提查×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身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国家巨额拆迁补偿款被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查×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查×被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缴纳了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吉祥
代理审判员  常 燕
代理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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