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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收益不可相互抵消

 yh18 2017-07-29

风险与收益不可相互抵消

格雷厄姆在《证券分析》中说,我们的结论是:本金风险与收入回报是不可相互抵消的。从实际操作来看,接受蚀本风险的补偿不仅仅是高息票率,而应该是相应的本金增值的机会,即购买债券时享受可观的价格折扣,或获得非常有利的转换特权。虽然从数学上看,用高收入抵消本金风险和增值机会抵消风险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但二者在心里方面的区别却是很重要的。在购买低价债券时,投资者对风险有足够的意识;他更可能进行彻底的调查和仔细的利弊权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他做好了承受损失的准备,他的利润可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损失。所以,实际的投资经验并不鼓励以平价购买高息票率债券,事实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高达7%的利率足以成为购买低安全性债券的理由。

风险与收益不可相互抵消

“商人之投资”的谬误——具有上述特征的债券在金融被称为“商人之投资”。它被认为适合那些能够承担一定风险的投资者。在1923年到1929年之间发行的大多数外国债券均可归于“商人之投资”是一种没有道理的投资。能够承担风险的证券购买者应该关注的是风险相称的价格方面的获利机会,对所能得到的利息收入的关注仅是第二位的。

格雷厄姆在《证券分析》中建议反常道而行之!更一般地说,投资者更应该以与惯常相反的态度来看待利息收益。在选择与自己相适宜的债券等级时,他们习惯于从备选表的首行开始看起,那里往往是安全性最高而利率最低的债券,然而开始计算如果能够在债券等级上做出让步的话可以得到多高的利息收益。站在这个角度来看问题,普通投资者会逐渐形成这样的习惯思维,即:适合自己投资的债券品种应该是在最高等级之后。这种惯常的思维方式很可能导致其接受非常不好的债券,既可以是因为被高利率引诱,也可以是被债券推销员的言辞所打动。

风险与收益不可相互抵消

更好的挑选程序应该是从能接受的最低等级开始,备选的债券至少都应该在这个底限之上。所有不能满足这个安全要求的债券都将被自动排除在纯粹投资的考虑范围之外,而无论其有多么高的利率,多么诱人的前景,或其他的特殊优势。在这样的一个有限的投资范围之内,投资者才能进行其他的挑选程序。他可以要求大大高于底限的安全标准,并在一般情况下需为此做出收益率方面的牺牲。他也可以迁就自己在企业性质和管理风格方面的偏好。但是,最基本的一点是:挑选债券时应该从明确的底限出发向上搜寻,而不应该从最安全但又难以接受的证券开始,漫不经心地向下搜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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