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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赔偿项目大不同

 丫胖子 2017-08-02


导       语

众所周知,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之时,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就所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其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同时,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那么问题来了,这个物质损失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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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依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非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而,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2款规定项目: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换言之,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能主张的赔偿项目也就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并不包含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更不包含精神抚慰金。

有人会说,以上针对的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体现在《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这个条文意思就是,除了法定赔偿项目外,其余赔偿项目,例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之类均属于调解范畴,不属判决范围。

    看完以上内容兴许有的读者会认为,我要求的是民事赔偿当然的适用民事法律啊。但我会告知你的是,从法理上讲,法律的适用采用的是刑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侵权责任法》施行于2010年7月1日,《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于2013年1月1日,但其具备溯及力,是对修正于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因此从实体上判决赔偿范围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即“《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的规定,应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此“二金”应在调解范围内,而不是判决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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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赔偿情况(交通事故赔偿)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那么我们来看看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啊,原来是规定的赔偿损失。但是看到这,有些人又傻眼了,到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又是啥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单就“人身伤亡”我们接着往下看《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看到这兴许明白了,在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损害时,其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但精神抚慰金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精神抚慰金依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可主张滴!但另诉是可以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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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小方,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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