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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二三事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17-08-02

在漫漫IPO征途中,胜利者的喜悦都是一样的,折戟沉沙的伤心事却是家家不同。

——叫兽


本篇是上一篇《一个合并报表引发的IPO血案》的延伸阅读,了解一下同业竞争问题。


本篇启用叫兽的新笔名饶胖。“叫兽”虽然朗朗上口,架不住正经化,叫兽新书也改名叫“饶胖说新三板”。饶胖来源于饶胖胖,就下面这位,名副其实准金融单身狗。



为啥是“”?主要是大师们都是两只手,on the hand,大势看好,on the other hand, 要注意局部回调风险,但是,胖胖有4个hand,所以在叫兽咨询问题的时候,总是拿不定主意。


不过对于同业竞争,胖胖表示用狗爪想都知道,这是红线,碰不得。



一、同业竞争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不得有的情况,即否决项。


百度上说


同业竞争

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我们要注意,同业竞争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法律定义,现行有效法律文件中未对同业竞争进行明确界定。已于2006年5月29日废止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下文简称为《备忘录》)中对同业竞争的进行过较为概括的界定。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

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对此,适用于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同业竞争是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在同业竞争下,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被视为竞争方。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上市公司的发展。


所以,IPO中同业竞争被予以高度关注并明确禁止。


IPO实务中,以下几类关系需要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1)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3)拟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2016年7月25日,证监会保荐机构专题培训中定下“IPO同业竞争,只要有就构成发行障碍”的调子,审核态度越发明确。


本次培训中关于同业竞争的内容如下:

(1)首发审核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审核、审慎审核监管、实质重于形式、重大性原则等;

(2)同业竞争是首发审核关注的主要问题,只要有同业竞争就构成发行障碍;

(3)竞争方界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除此之外原则上不算竞争方。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直系亲属在竞争方之列,旁系亲属从事与拟上市公司竞争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属于竞争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4)在解决同业竞争方面,具有可替代性、简单的地域档次区分均不能构成不存在同业竞争;同业但不竞争的审核原则是从严审核;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的情况,也是不允许的。


首发管理办法的2016年修订


2015年底,中国证监会相继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的修改内容是删除了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两个章节,我们前面提到的同业竞争条款也在删除之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那么问题就来了,是不是同业竞争不再是IPO的否决项目了?答案是否定的,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中明确表示:“独立性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已经基本解决,不需要再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拟采用披露方式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监管”。


在同时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规定了这个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五)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相应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也在同一时间进行修订,删除了第十六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所以,同业竞争依然是IPO的红线,碰不得

 

二、消除同业竞争的方法


既然同业竞争是IPO红线,如何消除?,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A. 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以收购和合并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通过实施资产重组避免同业竞争,即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整合进拟上市公司,一般通过现金购买竞争资产、股份置换或以其他非主业资产与竞争资产进行置换。


这是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最为常见也是最彻底的解决方式。


B. 放弃同业竞争企业或业务



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独立的第三方


这种方法需要注意,必须是真做,而不是仅仅换个马甲,因为监管机构会要你说明,独立第三方为何要接手这个业务的商业逻辑以及能力等一些列问题。


C. 停业或注销

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包括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改变经营业务范围,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这个通常监管不认可这种纸面法律行动,一般要求直接注销存在同业竞争的关联方企业。


D. 未来安排:区域划分或者行业产品划分



通过市场区域划分、经营商品种类差异、产品价格定位差异、目标客户群差异等方面来解释同业竞争问题。


这种方案一般很难获得监管认可,风险较高,一般不宜使用。


三、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近亲属开办的其他企业疑似同业竞争的IPO核查问题


实际控制人或者近亲属开办的其他企业,有些是一目了然,或者不证自明,例如上市主体是汽车零配件制造,实际控制人还投资了一家小贷公司,这个一看就不构成同业,也不存在竞争问题。


不过有些企业如果属于一个大行业里面不同的子行业,那么就会产生疑似同业竞争问题,即便你自己认为不属于同业竞争,还是需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来证明不属于同业竞争情况。


看一个案例,正丹股份(300641),一家特种精细化工领域企业。过会时,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就有一个疑似同业竞争问题:

根据申请文件,江苏大湖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弟弟曹晓国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大湖化学的主要业务及经营场所,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竞争及潜在竞争,在供应商、客户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客户与大湖化学发生间接交易的情况,发行人与大湖化学之间是否存在资产、人员、业务等关系。就上述事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在正丹股份披露的招股书中,只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没有在招股书说明书披露亲属同业竞争的情况。


但是列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施加重要影响的企业情况,一共16家,其中有印刷公司、铝业、光学、小贷等等,一看就不是正丹股份的同业公司。


但是有一家江苏大湖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弟弟曹晓国及其配偶控制。从名字上看也是化工领域,这个就需要进一步证明不是同业竞争了。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

 十二、根据招股书披露,江苏大湖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弟弟曹晓国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请发行人说明,大湖化学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在供应商、客户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客户与大湖化学发生间接交易的情况,发行人与大湖化学之间是否存在资产、人员、业务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回复:

(一)大湖化学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江苏大湖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化学”)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对其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大湖化学的经营范围为:普通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不得仓储),镜片(隐形眼镜除外)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为生产及销售机械清洗剂、乳化液,主要产品为机械清洗剂、乳化液。

     根据大湖化学2014-2016 年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其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78.74 万元、235.50 万元及 429.44 万元。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特种精细化学品和高端环保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与大湖化学的主营业务不同,大湖化学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大湖化学与发行人在供应商、客户方面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客户与大湖化学发生间接交易的情况,发行人与大湖化学之间是否存在资产、人员、业务的关系

1. 大湖化学与发行人在供应商、客户方面是否存在重叠

    根据大湖化学书面说明及对其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大湖化学目前的主要客户为大力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大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两名客户均是大湖化学的关联公司,该等客户的主要产品为冷轧板;其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为常州市和时利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旺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常州市齐峰化工有限公司,经比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明细表、供应商明细表,大湖化学在供应商、客户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

    大湖化学主要产品为机械清洗剂、乳化液,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偏苯三酸酐、偏苯三酸三辛酯及乙烯基甲苯,从产品上看,大湖化学与发行人产品不同,其潜在客户不同;其次,大湖化学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棕榈油和白油,发行人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芳烃混合物、偏三甲苯、异辛醇和醋酸,从原材料看,发行人与大湖化学的原材料需求不同。

2.是否存在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客户与大湖化学发生间接交易的情况

    根据对大湖化学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及发行人确认,大湖化学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棕榈油和白油,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不同,大湖化学不会通过其供应商向发行人间接采购原材料,发行人亦不会通过客户间接向大湖化学销售产品,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供应商、客户与大湖化学发生间接交易的情况。

3.发行人与大湖化学之间是否存在资产、人员、业务的关系

(1)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其资产不存在与大湖化学混同的情形。

(2)根据大湖化学《职工花名册》,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大湖化学在职员工6名,经比对发行人《职工花名册》,该6名员工均不是发行人员工,其人员与发行人完全独立。

 (3)如前所述,大湖化学主营业务为生产及销售机械清洗剂、乳化液,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特种精细化学品和高端环保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大湖化学与发行人的业务明显不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湖化学在资产、人员、业务方面与发行人完全分开,相互独立。

从上述问题和回答,我们基本可以了解监管对于疑似同业竞争问题的解释途径:


A. 看营业范围;


一方面看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另一方面看实际的产品及经营范围。实务中,还可以从产品形态和用途,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使用原材料等维度进行分析。


B. 从客户和供应商维度分析,有无重合情况;


C. 看疑似同业竞争方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隐蔽(通过第三方)的交易;


D. 看疑似同业竞争方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机构、场地、业务、等方面有无重合(共用)的情况;  


另外,我们还可以分析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原材料的差异来解释不是同业。详细描述对比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设备的不同。


例如,做手机结构件(塑料件)公司老板还开了一家做手机显示屏外罩的公司,从大类上讲都是手机结构件,但是前者是注塑油漆装配工艺流程,后者是玻璃切片打磨工艺流程,在工艺流程上和使用设备上均无相似性。


在原材料上讲,前者是塑料粒子和油漆,后者是光学玻璃和研磨料。但是,上述的解释归解释,最终是否可以,还得看监管认不认。


法律问题好枯燥,叫兽写着都觉着没劲,你看着估计能起催眠作用。说个段子结束吧。


某公司经常加班,然后有个人猝死了,后来来了一个妹子,坐那个位子,大家都没告诉她前同事猝死的事。


某天晚上加班,妹子有段代码不会写,就让男朋友远程帮忙写,然后去吃饭了。然后,产品经理路过她位子的时候,看了一眼她电脑,发现电脑在一行一行自动地写代码。第二天,那个产品经理就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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