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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东狮村经济合作社擅自开垦林地案

 李朝云律师 2017-08-03

新桥镇东狮村经济合作社擅自开垦林地案

 

     接到省厅《关于切实做好非法侵占林地问题查处整改的通知》(浙林资【201519号)对我县新桥镇东狮村张部岙土地开发项目涉嫌毁林开垦1公顷多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后,本机关于2015215日对新桥镇东狮村经济合作社社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新桥镇东狮村经济合作社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新桥镇东狮村张不岙山的集体统管山林地。经勘验,新桥镇东狮村经济合作社擅自开垦林地位于新桥镇东狮村张部岙山,为6号小班,擅自开垦林地面积为2467.9平方米,折合3.7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和鉴于新桥镇东狮村经济合作社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的规定。责令新桥镇东狮村经济合作社在2015717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决定对新桥镇东狮村经济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叁拾玖元伍角(12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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