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乡里乡亲关系不错,邻里之间有事相互帮忙是常事。没想到这次的帮忙,王某不仅钱没挣着还受伤打起了官司。近日,襄城区法院对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第三人许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5月,正是小麦收割的农忙季节,吴某以给付40元钱以及请吃一顿饭为报酬,雇请王某和其一起整理小麦并贩卖,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小麦装上农用三轮摩托车后,吴某驾驶,王某坐在三轮摩托车后厢所载的麦包上。当晚,车辆行驶到襄城区尹集村尹集大桥路段时,因后车厢超高导致坐在后车厢麦包上的王某与该路段中间的限高架发生碰撞坠落,致使王某受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住院治疗68天,共花费医疗费14余万元。后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王某认为此次受伤是由于吴某作为雇主未尽到责任,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的农用三轮车同时未安全驾驶导致。住院后,吴某为王某暂支付了8万元左右的医疗费,但经多次催讨,吴某未再有任何支付行为。故王某向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王某达成口头约定,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根据案件情形,襄城区法院酌定由被告吴某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自负20%的责任。经法院评析认定原告王某的各项合理、合法损失,最终判决由被告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18181.05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原告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吴某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构成了民事侵权,依法应当对原告所受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雇主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因原告未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坐在三轮摩托车后车厢的麦包上的安全隐患,疏忽大意而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即雇主吴某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请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更多精彩内容等您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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