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热点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修改后的全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提示: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48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以下主要事项: 1、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3、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提示: 1、非法债务不予保护,不予保护的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即使起诉,一旦查实,法院将会驳回诉讼请求。 2、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较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借款的事实,不能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债务存在,特别是超出常理的数额较大借款,最好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并保留转款凭证;二是可能发生借款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因此,借条、借据上写明借款用途是必要的; 3、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的,该借款合同并不能证明债权已经发生,只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了现金或转了款才能证明出借事实的发生,因此,签订借款合同后,支付了借款的,还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 4、向夫妻一方借款的,最好应要求其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借条(借据)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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