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二十一周,准妈妈参加了三次产检了,在职的准妈妈是请假去的吗?有的人说产前检查假是法定的,但也有人说要自己请病假去看,到底哪种才是准确的呢?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怀孕第1-6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此时的产检主要用于孕妇确认怀孕,申请生育的指标,还有学习孕妇健康课程等。 怀孕第6个到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此时产检假可以帮助孕妇抽出时间进行每月的例行产检。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每个月2天假期,这主要是因为到了这个月孕妇可能需要进行2次产检。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这主要是因为怀孕36周以后,孕妇每周都要进行一次产检,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在产检前,还应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任何时候,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做产前检查都不应遭到无理拒绝,而且这段时间单位还要付给孕妇工资,这些都是合法的权利。也就是说,孕妇可以带薪请假去产检。 所有这些待遇都和你在那个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无关。第一次产检后,如果单位要求,孕妇也可以把医生的诊断证明出示给他们。 特别说明一下,如果单位因任何与怀孕、生产、产假相关的理由解雇,不公平地对待、把孕妇作为裁员对象等等,都是违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