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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丨2017中级实务笔记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1)

 吾道有涯 2017-08-12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知识点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注意核算范围的变化,“三无”除外)

1.(成本法)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权益法)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其中:

①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②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

首先判断是否由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

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参与方一致同意。

【特别提示】

a.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即,共同控制合营安排的参与方组合是唯一的。

b.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内容拓展】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营安排的分类



3.(权益法)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其中: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结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特别提示】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2个方面)

①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

②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影响。


知识点二、初始计量


第一部分、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部分、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价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特别提示】

发行权益性证券:手续费、佣金等先冲减溢价收入,不够的冲减留存收益


知识点三、后续计量


一、基本原则

后续计量的总原则: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后续计量。

除上述以外,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特别提示】

所有者权益不变的事项有: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提取盈余公积


二、权益法下涉及的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二、确认投资损益时,对净利润的调整

1.取得投资时,被投资方的有关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净利润:(投资时点的调整)

(1)存货:只有售出部分才会影响损益;

(2)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尚可使用年限

【特别提示】(不用调整的情形)

①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

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

③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所需资料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直接确认为投资损益。

2.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顺流交易、逆流交易)


【特别提示】

①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若赔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②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是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考虑、但不记账)

③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例如,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结合股份支付)

④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如以分公司进行投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a.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类似逆流交易)

b.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以分公司进行投资),并能对联营、合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类似顺流交易)

投资方向联营、合资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

1.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

2.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

3.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知识点四、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转换


共6种转换:(跨界)


共6种转换:(跨界)


内容较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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