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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史实的三个辨析

 liuhuirong 2017-08-16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辨析一:破坏古学之争

因史书记载李斯谏言,“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若“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史记·秦始皇本纪》),一些学者认为,焚书坑儒对后世最直观的影响就是破坏了古学。事实真的如此吗?虽然诗书百家遭到了全面的重创,但是也非灭绝了古学。首先,一些重要人物所掌管的书籍并未被焚烧。博士所辖之书也不在被烧之列,而博士官的主要任务就是整理儒家经典和诸子著作,以为统治者提供治国之良略,因此,其所掌之书方是古学精华之所在。且秦时国家图书馆中的书籍也仅是被封存而已,并未被烧毁。使得国家图书馆的藏书毁于一旦的其实是项羽的咸阳之役,但后人对项羽的行为却轻描淡写,远不及始皇的焚书遭到的唾弃。其次,由于齐鲁人民的保护,一些本应被焚之书也完整的流传至今了,史载“《诗》、《书》所复出者,多藏人家”(《史记·商君书列传》),所以也难怪有学者感叹道:“仅以书籍而论,秦始皇想要保留传播的农书、医书和法令等,一部也没能流传下来;他所要连根铲除的诗书百家语,主要部分倒全都留存至今。这也真是历史的讽刺。”①再次,除博士官外,秦代书籍主要收藏在丞相府、御史、史官等处,而李斯身为丞相,学识渊博,从其遗留的文章、奏疏、刻石文及其进行统一文字工作时体现的水平来看,经史子集乃至文字小学他都有精辟独到的研究,他自身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知识精华的积累,因此他不可能把丞相府所藏诸书尽皆烧毁。②最后,“坑儒”也不是对儒生的全面封杀,一些懂的变通的如叔孙通等秦代儒学博士也并没有受到诛连,仍然在朝廷做官。穆荃孙《秦博士考》说,秦亡汉兴后,淳于越、叔孙通、伏生、黄公、正先、卢敖、浮丘伯、高堂生等大批秦博士依旧传授古学不绝。③所以说“焚书坑儒”破坏了古学也不是很准确。

辨析二:秉承法家之惑

第一,定法家为一尊顺应了历史的需要。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求贤令,商鞅携《法经》一书征服孝公,获得重用,并于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和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变法,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富国强兵,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法家思想在乱世中初见成效。其后秦始皇继承了先王,继续推行法家的治国思想,推行中央集权,奖励军功,秦军骁勇善战,才得以最终统一六国。倘若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前用儒家思想来治国,对一个“小国僻远,诸夏宾之,比于戎翟”的好战的“蛮族”来说,重新承认旧贵族的权利而否定军功必然会严重打击军队气势。同时,若摒弃中央集权制和郡县制,重用分封制,将使得秦先人呕心沥血所打造的新的政治帝国毁于一旦,恐怕连国内的局势都难保,又何谈统一六国呢?正是占尽天时、地利、人和,同时又推行法家思想的秦国拥有了统一中国的实力和机遇,或许并不是秦始皇选择了改变历史,而是历史选择了秦始皇。

第二,定法家为一尊是维护国家政权的需要。在秦始皇已统一六国八年后,秦始皇大宴群臣之时,博士齐人淳于越却在群臣面前质疑始皇的治国方略,秦始皇自然不会高兴。而淳于越主要表达的是对秦的郡县制的不满,因此得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的结论。其实,究竟是实行分封制还是郡县制的争论,在秦帝国初年就已产生,以王绾为代表的保守官僚与李斯就此事曾争论过,最后则是以始皇一句“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共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史记·秦始皇本纪》)告终,言下之意显然为支持郡县制。而早在春秋时期,秦已开始使用设置“县”的行政区划方式,特别是公元前三七四年秦献公在首都栎设县为在全国推行县制做了铺垫,但当时设“县”皆为了适应军事战略的需要,商鞅变法后,秦国的政权开始转化为商人地主的政权④,其自发的阶级意识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要求不以身份贵贱为标准自由的占有土地,所以自秦孝公之时起,秦国的土地不赐贵族,而划分为县,“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史记·秦本纪》),后商鞅变法时将全国划分为三十一县。秦统一后,新兴的地主阶级从旧贵族阶级手中夺取了政权,既然在其尚未完全掌权时就已要求土地划分为县了,那么在掌权后,为了削弱封建贵族的势力,实行“郡县制”也是理所应当,故打压旧贵族的分封建议,也就成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本能所趋。另一方面,秦始皇也深谙分封制的弊端,周皇室的消弱与灭亡与分封制有着直接的联系,汉代的“七国之乱”也再次证明了这点。

其实,当时在秦群臣中,与淳于越想法一致的儒生不在少数,秦也曾在其大一统之后力图吸收百家之思想,实行“文化怀柔”的政策,采撷六国之学,建立皇家图书馆,将六方文人志士召国中,并以厚礼款待,又召两千余人,以为其用,让这些博士和诸生对图书馆内的古籍进行甄别和清算,希望能够礼贤下士、博采众长。而这些博士和诸生,脑子里充斥的都是儒家的旧贵族思想,故其所认同的经典,往往却是政府所最排斥的内容。虽然地主阶级已掌握了政权,但是投降旧贵族阶级仍坚持自己的政策主张,对现今的政府满腹疑虑,甚至“以古非今”,影响政治的稳定。因此,地主阶级想把其肃清,以防其“惑乱黔首”。可以说焚书坑儒也仅仅是一个借口,其最终的目的仍是从政权到思想上的统一,维护政权的稳定性。自汉至清末,从“谋反、谋大逆”到“阿党附益”、“奸党罪”、“文字狱”各朝统治者都不惜余力的维护自身的政权稳定,所陷之人远不止坑儒中的四百余人,所毁之书恐怕除儒家经典保持完好外,其他也难免遭祸。董仲舒建议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时,就曾说:“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仲舒传》),丞相卫绾也奏言:“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汉书·武帝纪》)也得到了武帝的同意。独尊儒术以后,官吏主要出自儒生,儒家逐步发展,成为此后二千年间统治人民的正统思想。这种思想上的暴力实际和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有异曲同工之用。但后世却常将秦始皇作为负面典型,而对“独尊儒术”皆以褒奖居多,也难免让人猜测到,因后世定儒家为正统,因此批评始皇的治国方法、清算法家思想,也是为了顺应历史大趋势之发展。

第三,过分的“拿来主义”却为秦国灭亡埋下伏笔。可以说秦国对法家思想的信奉是符合其文化和历史的状况的,从商鞅至吕不韦再至李斯,法家“重刑严法”的思想一脉相承,但可惜的是秦始皇却将这种信奉简单的理解成了“全盘的照搬”,使得法家思想体系中的弊端由于被当权者加以放大和歪曲,而最终导致了秦国的灭亡。其一,法家强调君主的绝对权威,主张君主集权的治国之道,但同时他们又认为如“人君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韩非子·定法》)当君主做出一项决策时应当非常的慎重,不应主观独断,而应悉心的听从臣下的建议,博采众长。但后学李斯却将君主集权的思想过分的极端化,而得出了君主应独断专行的结论。“他在上秦二世的《劝行督责书》中就明确提出,‘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他甚至公开要求君主‘灭仁义之途,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敝明’,认为这样做,君主的权利就‘外不可倾也。’”⑤使得秦始皇变为了一个专断孤傲的暴君。其二,法家一贯主张应依法执事,用“刑”“赏”二柄来治理国家,同时又强调“重刑”,而由于历史的原因,“重刑”思想对秦的治理更有意义,再加上始皇个性乖戾,因此,秦国的统治者们更加的关注于法律“重刑”的方面,并将“以刑去刑”的思想加以放大,主张轻罪重罚,使刑法调整的范围以及其严酷性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囹圄成了普遍的现象,国内怨生四起,此亦是秦国二世即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辨析三:汉代继承之疑

汉代初年的统治者,一方面总结了秦灭亡的经验教训,一方面也为了使人民休养生息,故在初期采用黄老之学为其治国思想,另省刑慎罚,去除法家的“重刑”思想,并在中后期顺应民心的采用了儒家的思想作为其治国之道。然而,从出土文献资料看,在汉初标榜黄老“无为”政治的另一面,又体现出对秦代法制的继承。虽然汉武帝时代儒学地位空前上升,但是法家理论依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汉宣帝所谓“本以霸王道杂之”,就反映了这样的影响,并且在东汉末年,法家学说的文化地位在一定意义上又得以重新上升。另外,汉代的统治者又吸收了秦代存留下的中央集权制的政权体系,巩固了政权的稳定,可见汉代的文化是对秦代暴力文化的一种清算,但同时对其政策上的合理性予以了一定的继承。

注释

①罗世烈:《秦汉史话》,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5年,第32页。

②③⑤杨建宏:“关于李斯研究的几个问题”,《长沙大学学报》,2003年第14期,第18~22页。

④翦伯赞:《秦汉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25页。

(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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