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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成都谭鱼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乔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泰信胜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wangy1108 2017-08-17


【基本案情】

     成都谭鱼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鱼头投资公司)曾许可他人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49号的商业房屋使用“谭鱼头”系列商标从事餐馆经营,后成都泰信胜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信胜天公司)经司法拍卖取得上述商业房屋及经营用具,随后泰信胜天公司将该房屋及用品租赁给四川乔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氏餐饮公司)从事餐厅经营。乔氏餐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沿用了标注有“谭鱼头”等标识的设施及门头。

     谭鱼头投资公司认为泰信胜天公司、乔氏餐饮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餐馆服务中使用“谭鱼头”商标,侵犯了谭鱼头投资公司享有的“谭鱼头”系列商标的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泰信胜天公司及乔氏餐饮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诉争注册商标并公开道歉;2.泰信胜天公司及乔氏餐饮公司连带赔偿谭鱼头投资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取得的房屋、经营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并不延及上述物质标的所承载的无形的知识产权,因此,乔氏餐饮公司在餐饮经营活动中沿用该场所原业主使用的“谭鱼头”等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中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谭鱼头投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泰信胜天公司虽未直接参与乔氏餐饮公司的经营活动,并系通过拍卖程序合法取得相应的物权,但其在明确知晓“谭鱼头”系列商标的情况下,将带有诉争商标的设施物品交付乔氏餐饮公司经营使用,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侵权行为,与乔氏餐饮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同时鉴于乔氏餐饮公司已在诉讼期间停止使用诉争商标,故法院判令:乔氏餐饮公司、泰信胜天公司连带赔偿谭鱼头投资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和物权是民法领域两项重要权利,二者各有特点,都对市场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与物权跟普通社会公众之间的紧密联系不同,更兼之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时间不长,普通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无意识”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随之产生。通过本案审理,明确了物权转让的效力不能当然及于标的物所承载的知识产权,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或知识产权人与受让人的特别约定。添附、标注有他人注册商标的物品,在其转让、租赁时,原所有人应根据其对商标的知悉程度、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商标与物品的结合程度,以及买受人的用途,承担剥离、消除或限制用途等义务,否则有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本案审理对加强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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