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证券软件侵权案近日开庭审理 2004-5-26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何文琦)5月25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独家消息:我国首起证券软件侵权案已于近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人陈海和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状告“飞狐交易师”软件的著作权人蔡伟雄和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这也是我国第一起明确涉及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因此该案未来的判决将对于软件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大意义。
“飞狐交易师”克隆“分析家”?
据了解,1998年,“分析家”的著作权人陈海历时一年多的努力,开发出了国内首套运行于windows平台的证券分析软件,并取名为“分析家”。随后他创办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证券软件的开发、销售和服务。在以后的数年中,经过不断完善,逐步推出了一系列独创的证券分析功能。“分析家”一直是证券市场的主流产品。
与其他证券分析软件相比,“分析家”的核心技术是创建了一套称之为公式语言的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这些描述股票分析方式的程序,汇天奇称之为分析家公式。
分析家软件在销售时向用户公开了一部分源程序,并在产品中设置了密码,用来保护部分有特殊价值的源代码,只有知道密码才能够查看这些源程序,汇天奇只向部分另外付费的用户提供密码。用户在编写完自己的程序后,又可以另行设置密码,以保护用户自己的作品。
据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认为,蔡伟雄在2001年8月推出“飞狐交易师”软件,全面抄袭了“分析家”软件的大部分功能,完整地复制了“分析家”软件提供给用户的源代码。同时,其软件中还加入了破解分析家公式的装置,可以直接盗取公式作者的源代码。
公式源代码是否构成侵权?
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对方大量使用“分析家”公式源代码,使用说明文档,这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飞狐交易师”完整地复制了分析家中所有的函数,还将“分析家”中内置的所有系统公式一字不差地放到其软件中。据不完全统计,“飞狐交易师”2.0在其帮助文档中,共使用“分析家”《技术参考手册》、《使用说明书》、帮助文件等内容共计29000字,图形27幅以上。
就此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陆珊珊。陆珊珊表示,首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规定,计算机程序包括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分析家软件程序的构成是分析家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而公式源代码属于该软件的应用层,是对软件的使用结果,与分析家软件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完全不同。第二,公式语言不受版权保护法的保护。就如我们撰写不同的文章,都用汉语文字一样,而汉语文字本身并非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第三,公式语言本身并非由原告首创或独创。如果原告指控被告抄袭了原告公式,原告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对这些公式享有著作权。第四,公式语言包含两部分:其一是作为数学概念的函数;其二是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款的精神,公式语言的这两个部分都不应受到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陆珊珊同时指出,关于文档的数量问题相信会由法庭来做出统计,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这部分文档集中在软件帮助文档的附录中,是对证券分析的经典指标的定义,追求的是权威表述,而非创新程度。
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飞狐交易师”通过抄袭公式源代码、软件文档,大量抄袭分析家软件功能模块,在数据服务、公式服务上完整地盗窃、破解了分析家的服务体系。通过破解功能,非法获得了功能上的优势。然后再宣传其拥有同分析家相同甚至更好的功能,以低价来吸引用户。
而陆珊珊对此的回应则是:“我们不认为自己存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的破解工具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更何况破译之举从商业角度来看根本就没有什么意义,那样的话等于是在帮对方做宣传。我们的软件确实具有更好的功能和价格优势,当然有权利进行适当的宣传。”
证券分析市场两大软件商法庭激辩,案件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软件业
几天前,我国第一个明确涉及保护范围的计算软件著作权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是“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人陈海和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被告是“飞狐交易师”软件的著作权人蔡伟雄和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两套分析系统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都拥有合法的登记证书。但一方指控另一方侵犯了著作权。由于涉及兼容,案件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软件业的发展。
案情
陈海是“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人,分析家软件2.0版著作权登记号为990037号,完成于1998年6月11日。分析家软件3.1版完成于1999年9月。软件主要面对证券投资者,与其他证券分析软件相比,其核心技术是创建了一套称之为公式语言的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用户可以使用该语言方便地将其自身的投资理念编写成计算机程序,在分析家软件的支持下建立其独有的分析手段。这些描述股票分析方式的程序,原告称之为分析家公式。分析家软件在销售时向用户公开了一部分源程序。原告在产品中设置了密码,用来保护部分有特殊价值的源代码,只有知道密码才能够查看这些源程序,原告只向部分另外付费的用户提供密码。用户在编写完自己的程序后,又可以另行设置密码,以保护用户自己的作品。原告认为,其对自己和其用户源程序采取了保密措施,该程序为作者专有,不为公众所有。原告依据该软件赢得了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然而,被告蔡伟雄却在2001年8月推出“飞狐”交易师V1.1版和试用版软件,抄袭了原告“分析家”软件的大部分功能,完整地复制了原告“分析家”软件提供给用户的源代码。同时,V1.1版和其试用版软件中还加入了破解分析家公式的装置,可以直接盗取公式作者的源代码。
争议
原告:尽管被告目前已在网上停止提供免费下载飞狐交易师V1.1版和其试用版的服务,但是,已有众多网民下载了飞狐交易师V1.1版和试用版,这些版本可以无限量复制。被告现在销售给用户的新版本是可以兼容或读取飞狐交易师V1.1版和其试用版软件公式的。从技术上看,被告的新版本软件虽然表面上看不能破解原告的“分析家”软件的源代码,但因它可以读取和兼容飞狐交易师V1.1版和其试用版软件公式,所以其实质上就是向用户提供使用侵权产品的途径和手段。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被告博庭公司立即在其产品“飞狐交易师”中停止使用兼容原告所创建的公式语言的语法和函数,停止任何形式的盗用分析师数据的行为。
被告:飞狐系列软件由蔡伟雄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合法登记到蔡伟雄名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登记,两被告向法院举证的软著登字第00532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足以抗辩原告诉讼请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所詹礼愿博士在代理词中详细解释了被告的辩护理由:首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规定,计算机程序包括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分析家软件程序的构成是分析家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而公式源代码属于分析家软件的应用层,是对分析家软件的使用结果。与分析家软件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网页公证表明,公式创作与软件创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公式的创作者是软件的广大用户们。第二,公式语言不受版权保护法的保护。就如我们撰写不同的文章,都用汉语文字一样,而汉语文字本身并非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第三,公式语言本身并非由原告首创或独创。而原告软件产品中附带的246个经典公式并非原告的创作。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也显示,原告产品中所附带的246个经典公式在其他同类股软中都有附带并且全都一模一样。其中许多股软出现的时间比原告早。被告认为,如果原告指控被告抄袭了原告246个公式,原告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对这246个公式享有著作权。第四,原告故意将公式语言与函数分开,实际上,这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正如汉语言包含文字和语法两部分,公式语言包含两部分:其一是作为数学概念的函数;其二是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款的精神,公式语言的两部分都不应受到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焦点
“飞狐交易师”的由来,有一段网络传奇。蔡伟雄和国内著名自由软件FOXMAIL的作者张小龙是大学同学、好友。1998年,他们一起建设了一个网站,网站分为两部分,“飞狐邮件”和“飞狐交易师”,后者即诉讼中涉及的产品。2000年,蔡伟雄(网名WILSON)为了实现自己的爱好,辞去广东证券信息中心副总经理职务,重新开发飞狐交易师。由于软件测试量非常巨大,软件雏形完成后,就放到互联网,并在BBS上发了一则帖子:我开发了一个股票软件,希望大家过来看看,帮忙测试。网友蜂拥而来。他们见WILSON一个人又是开发,又跟用户交流,还要回复用户疑问的帖子,就主动给WILSON当“斑竹”,作技术支持。2002年,面对论坛上几万份用户的帖子。WILSON深感一个人的力量已经无法承担用户们的期待。几经思考,决定成立公司正式运营“飞狐”。2002年3月,博庭公司正式成立。2003年7月,飞狐产品受邀成为中国网通证券项目的合作伙伴之一,与该行业内几套最老资格的软件并列。
在某种程度上,飞狐的价格和免费的自动升级方式已成为其攻占市场的利器。与原告相比,飞狐的每套软件只售680元,两年间,大小升级几十次,均不收取升级费。而原告与飞狐同档的版本价格据说为3000多元,最新的升级版定价9800元,老用户升级都要交纳几千元升级费。2003年6月,分析家宣布即将推出其V5.0版本,又名个人机构版,定价9800元,2003年10月,飞狐发布超强版本预告,计划将于2004年元旦前后推出。2003年7月低,分析家将飞狐告上法庭。
分析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是国内第一个明确涉及保护范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案件几个诉讼争议焦点的实质都是兼容与能否兼容之间的争议。此前,国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基本上是盗版或软件源代码抄袭,而极少涉及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案是在国内第一次明确并全面地提出了功能、界面、扩展程序接口规范、数据导入、公式语言等重要的程序开发技术元素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据分析,首先是功能问题。功能实际上是软件的操作手法和处理过程,属于思想范畴。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因此功能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其次,是界面问题。软件的界面可以视为操作方法的一部分(多媒体、图形除外,可见美国莲花诉宝兰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书中的说法)。当用户习惯了一种界面,就不希望重新适应另一种界面。证券分析软件的界面习惯性更强烈。因为,哪个地方放K线,哪个地方放什么数据,一旦改变,甚至可能会让用户投资失误。因此,国内的证券投资软件的界面几乎都承袭了最早的钱龙软件的界面和操作手法。再次,本案还涉及到一个扩展程序接口规范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争议的规范问题,与目前举世瞩目的思科与华为的诉讼以及中国政府与欧洲无线联盟的协议之争非常相似。都是一个外围兼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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