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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低价出售房屋 认定无效

 xxjjsdt 2017-08-19

     本报讯(通讯员 陶学兰)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债权人知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债权人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呢?日前,张家港法院的一起案例可以给出答案。

2013年9月,陈某向张家港某银行借款40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陈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向法院起诉陈某归还上述款项。法院判决后,陈某未履行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底,银行得知2013年10月30日,陈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亲戚钱某,转让价款为150万元。银行认为陈某在向银行借款后以远远低于市场价将房屋转让给钱某,损害了银行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两人的《存量房买卖契约》。审理中,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价格为23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将房屋出售给钱某,约定的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不具有合理性,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于是法院判决撤销陈某与钱某的《存量房买卖契约》。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要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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