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组负责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落实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解决组内重要事项。 第四条 建立巡察联络员制度。区委巡察组确定1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协调巡察工作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巡察组职责 第五条 区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巡察范围 第六条 区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区法院、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除外); (二)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区属国有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镇乡(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委(纪工委)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 (五)村(居委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章 巡察方式 第七条 区委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巡察组认为应当抽查核实的其他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下属部门、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二)区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巡察程序 第八条 巡察工作的程序: (一)巡察准备。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向纪检监察、政法、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给巡察组。巡察组制定工作方案,报请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巡察进驻。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开展巡察工作任务、计划、要求,并发布巡察公告,公布联系电话、信箱、接访室等。 (三)开展巡察。巡察组按照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召开座谈会及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巡察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四)编写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根据工作成果及时形成巡察报告材料,如实反映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线索,并提出分类处置建议。 (五)巡察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五人小组”决定。区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确定分类处理意见。 (六)巡察反馈。经区委“五人小组”审议同意后,巡察组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察组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七)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在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20个工作日内,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报巡察办备案。被巡察单位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2个月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整改落实。 (八)巡察移交。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区委“五人小组”会议作出分类处置意见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途径移送交办。 (九)线索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十)督促整改。巡察办分类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台账,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整改落实工作,以及移交事项办理工作,并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向区委提出追责建议。 (十一)成果运用。区委将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考核调整正在被巡察或者近期被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时,应征求巡察办意见。 第九条 巡察结束后,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区委“五人小组”会议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条 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把巡察成果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区委组织部门对正在接受巡察或近期接受过巡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当听取巡察机构的意见。 第六章 巡察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巡察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与被巡察单位的关系,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日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做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等制度。 第十四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有关规定,严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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